為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財政部27日對外發布通知,明確結轉結余資金范圍及清理措施,規范結轉結余資金收回程序。
根據此次發布的《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含從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除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未滿兩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不得重新計算。已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事項最遲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畢。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調入的基金應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礎上實行更嚴格的統籌使用措施。
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中,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并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于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預算已分配到部門并結轉兩年以上的結余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此外,部門預算結余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通知并稱,財政部將根據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2014年底財政存量資金清理統計情況,對省級財政部門應交回結轉結余資金,采取預上繳、后清算方式辦理,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專項上解中央財政,年終結合專員辦審核意見據實清算。各省級財政部門需要完善相關保障措施,并建立財政存量資金定期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