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月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了報請全國人大授權在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這也意味著,經全國人大授權后,國務院可以在已確定的改革試點地區暫時停止執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幫助農村土地改革試點區域擺脫相關法律束縛,順利進行改革試點。
此前,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在解讀中央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時曾表示,土地改革與我國現有的很多法律沖突,根據改革要求,一些法律必須進行修改,一些需要廢止。而此前為解決類似法律規定在試驗區內的實施問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于2013年審議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務院決定的試驗區內暫時停止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
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當中與土地改革密切相關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當中勢必將遇到這些法律規定的制約。例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在這個背景下,如何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需要進行協調。
為慎重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順利解決好法律層面問題,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相關部署。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土地管理系教授嚴金明此前接受采訪時也表示,改革就要破除阻礙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系以及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應該鼓勵勇于探索、大膽探索,允許探索中采取的解決新問題、新情況的措施辦法,土地改革的力度應該更大,環境更寬松。他還稱,安徽小崗村當年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革和深圳當年的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就是在突破當時法律法規架構下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