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1-17 18:01:38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南都社論
1月14日,中國政府網刊出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文件《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明確推行第三方治污,向社會資本開放環保領域。《意見》強調了“堅持排污者付費、市場化運作、政府引導推動”的原則,排污者承擔治污的責任后,治理工作通過市場手段交由更專業的第三方完成。具體操作方式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治污。
國務院上述《意見》的出臺,可以看做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一說法的具體回應。而在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也明確鼓勵排污單位和個人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其污染治理設施或者實施污染治理。相對于過去環境污染治理慣用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新政可以被理解為“誰污染,誰付費,誰負責”。
既有的治理原則看似權責分明,實際上卻有其致命弊端。例如,一旦造成污染的單位缺乏治理能力,那么治理的過程就可能不斷遷延,造成環境難以修復,縱使監管機構重罰,結果也難以改變。而第三方治污政策的推出,實際上明確了一個環境治理的市場領域,通過對該領域的開放,采用市場而非行政的方式來應對污染成為了可能。
以專業的力量應對專業的問題,從方法論出發,第三方治理便值得期待。不過,該領域的生成,還必須滿足幾個條件。首要的一點在于,必須向社會資本開放環境治理的業務,沒有政策上的開放,所謂標準的建立、監管的完備都變得無的放矢。《意見》提出將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包括在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上,以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特許經營、委托經營的方式,顯示出政府未能充分信任市場所能扮演的角色,因此在開放度上,還有待加強。
再者,《意見》對環保企業的確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包括實施差別電價水價、開展節能環保信貸資產證券化、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并研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等等。該類優惠政策當然聊勝于無,對于新興領域的發展有一定積極效應。不過在調動社會積極性方面,政府對于企業的信任大于對N G O的信任,例如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面,《意見》并未涉及,略顯遺憾。
最后,鼓勵環保產業迅猛發展,這是強調市場競爭的表現,但要確保市場競爭公平有序,就必須引入至關重要的法治。對于造成污染的企業來說,通過購買服務來進行污染處理,不失為一個好辦法;而以專業治污主體出現的環保公司,如何能夠盡心盡責,完成治污工作,顯然不能依靠企業的自覺,而必須要出臺其他的規訓力量。
其一,是在第三方治污產業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行業自律。這些自律既需要公眾監督的存在,也需要政府機構的介入。其二,監管機構必須能夠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明確有效的標準體系。通過標準的出臺,消除執法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新《環保法》加大了對污染單位處罰的力度,施行包括“按日連續處罰”等方式,這些處罰在不同領域的細化,都需要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得到明確。
以市場的方式,來應對近乎失控的環保僵局,某種程度上這也是時勢所迫的選擇。然而,要走出目前行政高壓治理模式的困境,必須要對市場與社會給予充分的信任。第三方治污新政的出臺,可以看做是向市場要效率的一個例證。從過去的經驗來看,產業化的道路的確能迸發出驚人的力量;不過,從他國的經驗出發,市場可以帶來效益,社會則能夠帶來完整的信息,通過匯聚完整信息,基于污染產生的博弈才能更加充分。
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環境訴訟權的放開與第三方治污的新政,理當構成改善目前環境治理危局的兩個支點。借助法治與市場的雙輪,我們期待中國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之間的矛盾能夠逐步得到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