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表決稿)》,此條例將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據悉,有關部門還要制訂配套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有關特殊人群申辦居住證的細節尺度將再進行認真深入研究和探討后出臺實施。
為鼓勵非深戶籍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此條例提出了一些具體、明確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又從深圳財力的可持續性和資源的承載能力出發,對持證人可享受的權益留有一定余地,以便政府更好地貫徹執行。同時,持證人符合深圳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條件的,除享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益外,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文化、就業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