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嚴格禁止借發展設施農業為名,變相建設小產權房、別墅等將設施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的做法。兩部委聯合下發的通知首次將規模化糧食生產所需配套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用地范圍,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規模化糧食生產配套設施可占用基本農田,取消設施農用地審核,改為備案制度。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副司長劉明松說,一些地方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違規建設大棚房、小產權房、別墅等項目,亟待加強監管。首先,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業建設。第二,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級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第三,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