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法院30日消息,原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基本建設監督管理處處長錢志民日前因受賄、行賄一審獲刑12年。錢志民曾向江西省交通廳副廳長許潤龍行賄買官。
10月16日,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對被告人錢志民受賄、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行賄罪兩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錢志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1145, 0.0033, 0.05%)10萬元;對被告人錢志民扣押在案及退繳的受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交國庫;對其未退繳的受賄贓款繼續追繳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錢志民在擔任江西省公路工程監理公司副經理、江西省交通廳各高速項目辦代表、副主任、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基本建設監管處處長等職務期間,利用交通工程管理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各項目經理、施工方財物折合人民幣91.7924萬元。
2007年年底,時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建設管理處處長的被告人錢志民在與時任江西省交通廳黨委成員、副廳長的許潤龍(另案處理,一審被判死緩)閑聊時,得知許為認購省交通廳朝陽錦城集資房的資金犯愁,為保持與許的關系,在工作上得到許的關照,被告人錢志民送給許潤龍20萬元購房。
2011年1月,被告人錢志民聽說江西省交通廳擬對基本建設監管處處長職位公開競聘,便向分管該處的許潤龍匯報自己適合該職位,并送給許潤龍20萬元。后在許潤龍的運作下,被告人錢志民成功競聘該職位。
此外,被告人錢志民因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案發前退還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27.8924萬元,案發后其家屬退繳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志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交通工程管理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1.792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錢志民為取得領導工作上的照顧、職務上的任用,先后給予單位領導許潤龍人民幣4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鑒于被告人錢志民在行賄罪中有自首情節,在受賄罪中有坦白、退贓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錢志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