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中提出了“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的規定,對于約束地方政府過度舉債無疑是一記重拳。針對《意見》提出的一些政策,城市化委員會投融資委員會委員、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可以看出,文件明確了中央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責任、處置責任等,基本上限制在省這一級,而且以省為轄區,對債務融資、風險化解等承擔責任。”
趙全厚表示,預算法修改后規定省一級舉債的額度是國務院定,這種情況下,債務規模國務院定,風險又是省級政府承擔,需要避免權責不等。再加上我國地方政府沒出臺破產機制,讓省政府管轄債務問題,不太容易真正做到硬化預算約束。要么實行強制性破產,因為沒有破產很難硬化;要么平時要強化督導職責,這樣又很容易出現省政府管理效率低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