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市中級法院30日披露,該院對原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吳振華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吳振華在擔任長汀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龍巖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國有企業改制承包、企業爭取技改補助資金、協調水泥廠關閉時間等事項上,為龍巖卓龍鋼鐵有限公司、龍巖卓鷹制鐵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福建省麒麟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184.3萬元、港幣4萬元、價值2萬元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190.541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振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折合人民幣190.541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同時,被告人吳振華在“兩規”期間,不僅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收受張某賄賂42.2萬元的事實,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振華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該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