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國各省(區、市)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將調整,同時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為推動企業排污減排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現行排污收費制度從2003年開始建立,已經實施11年之久。其中,污水類和廢棄類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分別為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此次調整后,這兩項標準將分別調整為不低于1.4元和1.2元,翻了一番。
排污費調整的方向與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環境治理的方向一致。據測算,此次調整后,受影響最大的是火電、鋼鐵、水泥、造紙等行業。這些行業或產能過剩,或是污染“大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調整后的僅是最低標準。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這一標準調整。此外,各地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