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在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最受市場關注的不動產就是房產。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室主任黨國英看來,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倒逼”出來的。
隨著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的步步逼近,此項廣受公眾關注的條例在真正出臺之后會引發哪些連鎖反應,成為了目前輿論關注的話題。本報記者針對其中的焦點問題采訪了多位業內專家。
焦點之一 房產稅何時“落地”?
不動產統一登記尚未實施,關于不動產統一登記或將推動房產稅出臺的新聞已屢見報章。有一種觀點認為,“不動產登記成熟后,房產稅必定會推出”。
不過,也有不少業內人士持反對意見,覺得如此判斷夸大了不動產登記的作用。他們表示,雖然只有等不動產統一登記后,房產稅才可能全面落地,但房產稅的出臺、征收要經過立法等多道程序,短期內不會落地。目前過度的解讀雖然很吸引眼球,但有些牽強附會,也低估了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價值與格局。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此前曾在財政部條法司從事過財稅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參與過7部財稅法律的起草和立法咨詢。針對房產稅的種種猜測,施正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房地產稅開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沒有征收,其中一個重要障礙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和整個國家經濟的穩定,房地產稅的征收過程是循序漸進的。
目前征收房地產稅仍面臨障礙
“房地產稅的開征要以獲得房地產信息為基本前提。房地產稅是一種直接稅,它是直接向自然人征收的,所以把自然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匯集起來有利于房地產稅的征收。比如個人所得稅在征收的時候,稅的征收分布在不同的機關中,無法對個人所得的收入信息進行統一的衡量,因此最終只是征收工薪稅,而不是直接稅。而房地產稅作為一種直接稅就需要對自然人的不動產進行登記。”在施正文看來,目前征收房地產稅面臨著不少障礙。
施正文向記者解釋說,首先,在技術上,稅務部門并不掌握不動產信息。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企業征稅等,而房地產稅是針對千家萬戶的直接稅,緊靠目前的稅務部門是無法推行的。
“第二,一些部門和利益群體會擁有高檔房屋或者是多套房屋,向他們征稅存在著一定的阻力。”施正文說。
“第三,需要明確的是,房地產稅的實施需要有一定的時間。《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表明我們在立法上已經取得了重大的進展。條例有望在今年年內正式出臺,但在實施的過程中,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的真正運行還需要4年左右的時間,因為要在全國將所有不動產信息進行采集和整理,按照統一標準進行劃定。有關部門只有在掌握這些不動產信息的基礎上,才可以按照計劃進行房地產稅的征收。”施正文說。
查閱相關資料,記者注意到,今年3月,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就曾表態,要用4年左右時間,運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詢,形成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
對于“4年”時間的估量,施正文向記者獨家解釋了計算理由:首先,采集信息是需要有一定的時間的;其次,向登記的不動產個人進行征稅,房地產可能會出現集中拋售的現象。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和整個國家經濟的穩定,征稅的過程也是循序漸進的。這是一種改革方法,讓社會各界和經濟發展能夠有一個承受的時間;第三,房地產稅征收所需要的評估機構,有待進一步加強評估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立法或在兩至三年后通過
施正文向記者透露說,房地產稅法草案目前正處于起草階段,從草案的考察、收集資料、調研、討論等各個環節乃至對于房地產稅要不要征、對誰征、稅率多高等基本內容的探討,最后到審議的各個部分都需要時間。這個時間大概需要2年至3年。
“到2016年年底至2017年,房地產稅法的起草可能會通過,但通過之后并不代表著房地產稅就能夠同時開征。因為按照國際標準,房地產稅是一種地方稅,是由各地方來征收的,稅率也是由地方來制定的。”施正文介紹說,“我國是通過全國統一立法,這為房地產稅的征收提供了一個標準法,規定基本的征收規則,而最終還是由各省來決定開征的具體事項。比如,對于征收的稅率,中央會給予一個征收的幅度,各省在此基礎上自己制定具體條例來規定起稅率。”
施正文再一次向記者強調說,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和復雜的利益關系,房地產稅的開征必須按照階段性和漸進的節奏來進行,這樣才會有效的開展下去。
不過,在采訪即將結束之際,施正文也向記者表示,房地產稅的征收是大勢所趨,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
“一個基本的意義就是對于房價的調節,但這不是最主要的。房地產稅更重要的意義在于,房產稅將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財富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即有助于調節收入分配;將推進國家、政府治理的現代化,因為征收房產稅是面向所有公眾的,那么征收的公平和稅的使用就會被老百姓關注,這將有利于法治建設的進程。”施正文說。
焦點之二 強制還是自愿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但在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中,并未對不動產登記實行自愿登記還是強制登記進行明文規定。在采訪中,記者發現,業內專家對此也是眾說紛紜。
在參與起草征求意見稿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看來,不動產登記屬于自愿登記。但是,如果不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會使得房產、土地等不動產權利歸屬和轉讓存在隱患。
“首先,在法律的基礎上,不動產權利的擁有不是通過登記才產生的,這是一項基礎性權利。其次,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的不動產交易,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交易,在不動產交易的過程中,如何確認所有權的轉移?當遇到侵權的情況如何得到保護?針對這些問題應當說有不同的方法,但是不動產登記可以說是最好的方法。經過登記,物權的變動是可以得到法律有效保護的,而且官方進行登記也是具有恒久和持續的價值。”孫憲忠向記者解釋說,如果進行不動產登記,公民的相關權利可以得到充分保護,在他看來,這是一種“自愿的強制”,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是物權的根據。
不過,他同時表示,如果不登記,公民擁有的不動產相關權利也是有保護的。比如,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他認為,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公民的合法不動產相關權利是能得到保護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則認為,根據征求意見稿,不動產登記應該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就像每個人都要辦身份證一樣,這是國家的一項基礎數據。可以通過全國房屋普查,對不動產進行強制登記。”汪玉凱稱,只有通過強制性登記,形成一套完整的、全國聯網的數據庫,才能為今后的不動產交易提供服務并能為征收房產稅、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國家制定的不動產登記條例,可以說是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最高法律依據。”汪玉凱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有了法律就要去實施,在很多情況不明的情況下,相關工作可能會比較零散。那么,在實施登記的時候是需要進行強制登記的,就如同人口普查,每個公民有義務進行普查,對于不動產的登記也是類似于普查這樣。這項工作需要每個個人、單位和集體的配合來進行。”
汪玉凱進一步向記者解釋說:“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不動產主要就是房產,我們要進行房屋的普查,是為了更好建立起國家的不動產數據庫。當然要在結合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強制性的登記,這是為了更好的進行房屋普查,更好的實施這項法律。”
不過,汪玉凱也向記者表示,他認為在平時可以進行自愿登記,但是在不進行普查房屋的情況下,在推行實施不動產登記條例的過程中,如果不進行強制登記,數據就會不完整、不真實,相關的宏觀宣傳也就沒有效果。
焦點之三 公民隱私怎么保護?
為加強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作出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登記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業內人士看來,目前不動產登記推進面臨兩大阻力:一是涉及個人私有財產或者隱私,人們不愿意配合,這與國人“有財不外露”的觀念有關;二是一些人屬于擁有多套住房的群體,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住房信息聯網,無異于打破既得利益,所以他們大多不愿主動配合聯網工作。
“征求意見稿的現實意義就在于統一了國家的登記機關,統一了國家的登記事項,統一了不動產登記程序。”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看來,在保護權利人隱私方面,征求意見稿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于政府機關保護公民個人隱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則是因為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換句話說,關于全面信息保護問題,征求意見稿具有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的法律規范則體現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之中。”喬新生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外界普遍認為,征求意見稿在信息查詢方面,可能要作出特別規定,針對不同的群體制定不同的查詢規則。現在看來,征求意見稿為了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嚴格限定了查詢范圍和查詢申請人,這項規定和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