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的戶外廣告,是塊很大的資源。據業內人士分析,目前廣州市每年戶外廣告營業額約在15億元。按照地方法規,戶外廣告的業主經營戶外廣告,是要交管理費的,因此,戶外廣告也是“有關方面”一塊不小的財源。
廣州市城管委前天掛網公開出讓10個廣告點位。據說,計劃到2015年底,廣州將分4批開展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工作,并實現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覆蓋全市,基本消滅違法設置的亂象。而此次戶外廣告點位的出讓,首次明確了公益廣告播放比例、時段及對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面積、規格、材料、色彩、照明等各項要素進行了規范。
其實對城市的戶外廣告怎么看,爭議從來不斷。珠江兩岸的戶外廣告,就曾被取締過。戶外廣告是建筑物資源的延伸,既牽涉到建筑物外墻和高點的所有權,同時又牽涉公共利益中的空間視覺權。而對廣告收入的切割和分配,對光污染的代償比例和模式、對戶外廣告給城市風格的影響等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現在,戶外廣告的審批權在城管和工商部門,但是,這些部門又是廣告管理費“分成”的受益者,所以,裁判員和運動員劃分不清的問題,也一直存在。這也令戶外廣告的規范管理等,一直磕磕碰碰。
規定公益廣告比例和確認廣告播放時段,無疑是種管理上的進步。但是,對戶外廣告點位審批的自由裁量權過于泛化的老問題,還是沒有解決。至于戶外廣告設置的各項規范要求等,也只是管理者們的一張口,就一槌定音了,在博弈機制上,各方利益的妥協談判制度,實際上并不存在。
理論上說,城市的任何標志性建筑,都不應該允許其廣告長期掛放的。因為,這些建筑本來在規劃上就是城市景觀的重要元素,給它來個廣告的“穿衣戴帽”,實際上是商業資源在侵占公共資源。任何廣告對建筑物的外觀都是一種改變,是對建筑物本身的一種“否定”,當然也是對城市景觀的“否定”。當戶外廣告點位公布之后,有好事者就提出:什么樣的廣告配得上廣州塔?事實上,這根本就不是配不配得上,而是應不應該設置廣告的問題。誰不知道巴黎鐵塔世所矚目?誰不知道天安門就是中國北京的象征?這些地方倘若被戶外廣告所占據,那國家或城市的尊嚴何在?一定時間內為特定的公共需要在城市標志性建筑懸掛廣告不是不可以,但如果廣州塔因廣告商的要求而變成“水桶腰”,那廣州人的視覺真能接受得了嗎?
廣告管理收入算是政府的“預算外”收入吧?廣州真的那么缺錢嗎?城市的馬路、政府機關、這個長那個長的用車,不都可以拿來做戶外廣告的點位?戶外廣告管理還是要講節操的吧!相信城中的老百姓也會贊成城市景觀的標志性建筑,是不該變成商業廣告空間的,更何況這些戶外廣告的管理收入去向和開銷,從來都沒向市民公布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