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鎮化發展進程基本上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自1978年至1995年,主要是由“鄉鎮企業”吸收“非農產業”之勞動力,當時“鄉鎮企業”吸收的“非農產業”就業人數占所有新增“非農產業新增就業總數”的比例達43.3%;當時農村人口轉移因此帶有高度“離土不離鄉”的特征,城鎮化率自1978年的17.9%,提高至1995年的29%,每年平均提高0.64%。
其后,第二階段的城鎮化自1996年至2012年,是加速發展期,城鎮化率自30.5%提高至52.6%,年均提高1.91%。在這個階段中,城鎮化雖大幅提高,但大量的農民工進入城市工作,卻因戶籍改革尚未開展,產生許多相關問題。有鑒于此,第三階段的城鎮化自2013年開始,主軸為“新型城鎮化”,強調推動“以人為本”的人口城鎮化,全面提高城鎮化的質量。意義上,不再是讓鄉村居民大量至城市工作,而是強調將就業機會帶到鄉鎮,并使鄉村居民也能過著城市水準的生活。
在這樣的背景下,金融對城鎮化的支持,就需要特別注重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及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軟性建設;而不再僅是著重對硬件建設的支持。但不論硬件軟件,基礎建設都存在著建設周期長、資金占比高、成本回收時間長的特點,投入的資金往往無法回收,因此動力不高。
在此情況下,金融的角色更為關鍵。具體而言,金融對目前中國的公共建設有幾種不同的支持模式,包括銀行信貸融資、信托融資、城投債融資模式等;但這些模式皆是以政府為主導力量,因此較不易引進民間資金;也不容易以市場角度去評估公共建設的效益。
國際上,金融對于公共建設的支持,已有五花八門的方式,尤其以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包括最典型的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興建、營運、經營)等,都是最常見的。以中國情況而言,像BOT 等公私合作的案例也有許多,尤其是地方政府出地、民間企業出錢的合作聯合開發案例,比比皆是。但以BOT模式進行軟建設的各項公共設施,則較為罕見。因為目前進入的第三階段城鎮化是以軟件建設為主的城鎮化,因此國際上豐富的經驗,極為值得參考。
例如,英國對于民間參與文教等學校建設,有相當的歷史;歐洲及拉丁美洲許多國家,以及荷蘭、韓國、臺灣地區等,都有引進民間資金參與下水道建設的經驗;另外,美國甚至連醫院的運行、監獄的管理,也是以民間參與的BOT模式進行。整體而言,這些案例固然都源于政府資金不足,但從結果來看,民間參與的最大效益,還不僅在于資金的貢獻,而更在于引進了民間高效率的管理模式。只是,問題仍在于幾乎所有的公共建設,資金本身的回報都是不夠的;因此對于政府能夠提供什么樣的優惠,或是政府應該承擔什么樣的風險,都必須仔細考量,并以具法律效力的合約載明清楚,才可能引進民間力量進行各項公共設施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