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西寧8月6日電(記者 王梅)近日,經青海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印發了《青海省關于貫徹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將填補制度間銜接政策的空白,解決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制度銜接問題。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間流動就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該《實施意見》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銜接方式、銜接條件、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等政策和統一銜接經辦規程,實現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順暢銜接。
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存儲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合并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許延長繳費后再銜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在實際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參保繳費具體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復參保繳費的現象難以完全避免?!秾嵤┮庖姟访鞔_規定對于因個人重復繳費而產生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退還本人。
同時,《實施意見》規定,需要辦理制度銜接的人員,要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確定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領取地并進行歸集,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辦理制度銜接要向轉入制度的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先要確定參保人員在兩個制度的待遇領取地,按照各制度的規定,將兩個制度的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歸集或轉移接續到相應的待遇領取地;然后確定要轉入的制度,向轉入制度的待遇領取地提出辦理制度銜接手續的申請,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具體手續。即“先確定待遇領取地、辦理制度內轉續,再辦理制度間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