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是保障學生、用人單位和學校權益的“三方協議”,在部分畢業生那里卻成為一把雙刃劍。每人只能有一份“三方協議”、不能擅自解約,而當畢業生遇到更適合的工作機會時,解約會變成如何也繞不過的坎兒。三方協議制度存在什么問題和弊端?如何才能更好保障各方權益?記者展開調查。
送別一個個離校的舍友,碩士畢業生凌悅一個人繼續在宿舍焦慮地等待著。這個夏天關系著她未來生活的走向,而三方協議則是那把決定她命運的鑰匙。從最初四處求職的焦急,到后來找到工作的欣喜,再到現在夾在兩份工作中的糾結,她仿佛轉了個圈,回到原點。作為保障學生和用人單位權益的三方協議,在她那里卻成了一把雙刃劍。
遇到更好的工作機會,學校、單位不愿放行,只好軟磨硬泡
今年1月份,北京某央企組織招聘考試,凌悅一路過關,直到最后被錄取,并與該央企簽訂了應屆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三方協議)。4月份舉行的選調生考試,是繼去年“國考”后進入公務員系統的又一次機會。凌悅這一次又“幸運”地進入面試并通過。經過權衡,凌悅決定回家鄉選調,然而首先需要做的是與央企解約,之后才能重新開具三方協議。
頂著夏日驕陽,凌悅幾次去該央企總部協商解除三方協議,都被嚴詞拒絕。找學校和導師幫忙協調,也是杳無音信。凌悅告訴記者:“用人單位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時去報到。雖然我知道解約是因為我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帶來不便,還影響學校與用人單位關系。但這涉及我工作的城市和職業,對我影響太大了。”
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梁楓律師認為:“三方協議具有約束性,作為無名合同的一種,需要各方履行合同,在凌悅的案例中,她無權解除三方協議,擬用人單位并沒有過錯,如果也不存在欺詐等問題,那么她只能與擬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北京某重點高校碩士畢業生陳超也曾經歷過類似遭遇。不同的是,已經與他簽訂三方協議的用人單位同意協議作廢,但學校卻以毀約影響學校聲譽、不符合相關規定為由,不肯重新開具一份三方協議。最終陳超既沒有得到新的工作機會,也失去了原有的機會。領不到新三方協議的他只能進入一家不甚如意的企業工作。
學校有正規的重新申請三方協議的程序,為什么沒有走這個程序?陳超告訴記者,一方面,因為自己違約在先,所以“即便走程序也希望渺茫”。另一方面,好工作不等人,沒等他的軟磨硬泡“打動”校方,新用人單位招聘就到了截止時間,另外選錄了其他畢業生。
一旦解約,學校和用人單位可能承擔隱性成本
隨著勞動力就業機制的市場化,違反三方協議的問題已經成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遇到的一大難題。如果各方遵守三方協議,則實現了多方共贏。但如果出現學生想換工作、有了更理想去處的情況,不僅學生求職會受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也或多或少要承擔損失。
南京大學一位長期從事就業工作的老師告訴記者,每年都會有一些學生違約,但絕大多數學生在簽三方時是比較慎重的。從學校的角度來說,學校并不鼓勵學生違約,一方面,被違約單位未來招聘和錄用該校學生的意向會降低;另一方面,一些學生過多地占有就業機會,會擠占其他學生就業空間。所以學校在開展就業指導工作時反復強調,大學生應該遵守契約精神,簽訂三方協議前一定要慎重,以免給自己和擬用人單位帶來不便。
對用人單位而言,未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同樣無法保證自己的用工利益,由此產生的隱性成本只能由單位承擔。
新勢整合傳播機構副總裁陳俐分管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她告訴記者:“解除三方協議對用人單位來說,招人成本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會打亂公司用人計劃。而且本來招錄的都是很有潛力的人才,他們的流失對單位是一種損失。”她們的解決方式是讓學生先經過實習,深入了解工作后,再簽訂三方協議,近年來她們單位三方解約的情況基本上已經杜絕。
專家解析,三方協議只是意向而非合同,應形成妥善的解決機制
三方協議的設立初衷是保障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意向,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三方協議的作用逐漸在削弱。
南京大學的這位老師認為,目前三方協議對用人單位的約束相對較少,更多規定的是學生違約后所應承擔的責任。過去都是學生違約的多,近幾年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有所增加,但學校這邊只能將其列入黑名單,不歡迎其來招人,此外沒有太多的約束辦法。
三方協議對學生的約束力也有限。梁楓律師告訴記者:“很多情況下,大學生雖然簽訂三方協議,但在不去報到的情況下,也可以跟其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只是檔案無法轉入,這會影響干部身份的認定等。因此,三方協議最大的約束力其實是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企等單位的工作崗位,實踐中的效力范圍是有限的。”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彩霄認為:“三方協議是帶有就業意向預約性質的協議,是應屆畢業生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工作意向的表示,并沒有形成勞動合同關系。”與勞動者違約相比,大學生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相對輕微,一是并沒有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的損失并不高。但三方協議所確定的只是就業意向,大學生解除這種就業意向具有合理性,“與用人單位相比,我們還是更傾向于保護大學生的就業自主權。”
胡彩霄認為,鑒于三方協議是未來確定勞動合同的意向性協議,在此類糾紛發生時,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精神來處理,大學生有解約的權利,但應該補償用人單位付出的成本。學校作為三方協議的一方主體,也有義務在出現糾紛的情況下從中協調。
但實際情況是,鑒于三方協議規范內容的特殊性,仲裁不受理,訴訟時間拖長對各方都不利。胡彩霄認為,目前需要健全糾紛解決機制,暢通學生、學校、用人單位的聯系,兼顧各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