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權屬發證中心收費員李海超,伙同同事張倩等人,多次免收或少收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款共計295.7萬余元,并將贓款私分。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以貪污罪判處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判處張倩有期徒刑6年。
起因
發現漏洞起貪念
李海超現年25歲,張倩現年30歲。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權屬發證中心出具的證明顯示,李海超和張倩都是豐臺區房屋登記大廳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
豐臺法院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間,李海超在擔任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權屬發證中心收費員期間,伙同張倩等人多次將本應收取的經濟適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款,通過免收或以其他名義少收的方式,將錢款據為己有,數額共計170.7萬余元。按規定,經政府批準統一建設的經適房購房滿5年的,可以上市買賣,房主在上市出售時應補繳土地收益,繳納比例為房屋總成交價的10%。
李海超供述,按照程序,交款人先到張倩等人負責的登記受理窗口領取《房屋登記收款單》,然后到他的收費窗口繳費。他核算后,按照收款單上的金額收費,在收款單上蓋現金收訖章并簽名。交款人回到登記受理窗口交回收款單,領取《受理通知書》,就可以到制證窗口領取相關證件。李海超發現,窗口受理人員不會審核收費窗口開具的繳款書,只要看到單據上有“收訖”的印章,就視為房主已經按系統核算的上市土地收益全額繳費了。
作案
一單就少收21.8萬
李海超說,2011年底的一天,他和張倩說了制度漏洞,并稱可以把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讓金,后者的計算方式是按15.6元每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積,兩者差距很大。
舉例說,有一套經濟適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本來是22萬余元,被張倩和李海超寫成房改房后,上市土地出讓金只有1845元,最終少收了21.8萬余元。
李海超和張倩約定只要應收的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款的一半,并將錢平分,剩下的給負責聯系“業務”的中介。
張倩回家后和丈夫侯偉說了此事,侯偉找了熟識的房產經紀人王洪光。
王洪光找到客戶就給張倩打電話,張倩和李海超商量操作時間。每一次操作完,李海超和張倩每人分得應收上市土地收益款的25%,王洪光分得約10%。
審判
主犯上訴被駁回
2013年4月,此事敗露,李海超和張倩在單位領導的陪同下主動到偵查機關交代犯罪事實,王洪光和侯偉隨后也主動到案。
經過核算,李海超伙同張倩等人少收12起房產交易經適房上市土地收益款,共計170.7萬余元。李海超等人隨后被以貪污罪公訴。
法院查明,李海超除了伙同張倩等人貪污,還于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間,伙同另外兩名同事及一名房產經紀人,以相同方式貪污了共計125萬余元。涉案的其他三人已被另案處理。
今年4月14日,豐臺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判處侯偉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判處王洪光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判處張倩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李海超上訴認為自己不是主犯,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