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熱報:國土資源部正計劃上報《不動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給國務院,不動產信息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等系統并軌,官員瞞報登記資產信息將被“剎車”,“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寫進《條例》第6章第72條,全國實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實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釘釘”。早些時候,國土資源部有關人士曾宣示:《不動產登記條例》與反腐沒有關系,而媒體為何如此解讀呢?《城市化》特邀中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專家委員、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研究員馬慶斌博士發表評論。
國土資源部正在編制《不動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給國務院。不動產的概念除了房產外,還包括土地、森林、礦產等。
對于《條例》出臺的原因,應更多地從經濟學角度去認知。從經濟的宏觀調控層面講,國家要掌握土地、森林、礦產、房產等不動產資源的準確數據,以便于根據這些情況制定相應政策。另一方面,搞市場經濟、深化改革,從法律層面就是要“確權”,要保護“財產所有權”——僅就房產而言。
至于有媒體把《條例》誤讀為“反腐”的措施,我覺得有以下原因:一是房產已經成為財富的重要形式之一,或者說是很重要的財富之一,這對各階層人民來說都是一樣的。二是腐敗官員非法攫取的財富中多有房產,有的數目巨大,社會影響大,國家的反腐力度也在日漸加大;此兩點巧合在一起。三是媒體迎合草根民意——人民尤其是底層民眾對腐敗的深惡痛絕心理,善意炒作。其實,在早些時候,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官員曾針對此宣示:《條例》與反腐沒有關系。
至于有報道說“不動產登記條例支持以人查房禁止官員瞞報房產”,本人覺得欠妥。據我所知,也有的媒體在報道時還是客觀、冷靜的。請看這家報紙就這樣說:“記者拿到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最新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顯示,并無“以人查房”字眼。盡管《條例》草案中增設了有限制的查詢服務,但備受爭議的‘以人查房’可能仍被嚴格限制。”
“在涉及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名為‘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保護和利用’的第6章稱: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與案件有關的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查詢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起草。”我認為,即使是“以人查房”,那也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應該是國家公權力依法調查,不可能是“自然人”。就像以上報道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與案件有關的登記資料”。
關于官員的房產查詢問題,政府還是要理性回應。在保護官員合法隱私的前提下,房產應該作為官員財產公示的一部分,逐步實現有效的監督機制和陽光化的機制。畢竟,這是普通百姓關心的問題,而不是刻意回避。當然,比較可行的辦法是總結一些地方已經開始的財產公示制度,也就是從新任官員開始。
綜上分析:《條例》對房地產業是不會產生很大影響的!從長遠來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平穩運行,有利于國家更加科學地的進行經濟的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