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布《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將通過政府劃定的“合法擺攤區”的方式,允許路邊攤存在。一張登記卡,能否終結小販和城管的“游擊戰”?草案提供了這種可能性。這個與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條例醞釀了數年,目前處于公開征求意見階段。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日益發展,城管與商販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攤販有攤販不得已的苦衷,城管也有城管的責任所在,那么如何才能既樹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又化解城市管理與攤販之間的矛盾?廣東打算以立法形式允許擺路邊攤,將地攤合法化,毫無疑問,這一嘗試將成為城管從“人治”轉向“法治”的新一步。城市化的推行,流動人口的大量存在,使得“無攤城市”的目標幾乎不可能真正實現。只要有低收入人群的存在,只要有市民的日常需求,小商小販就必然存在。目前,廣東約有60萬人依靠小作坊和小攤販就業,如果制定條例后門檻過高,這些人就可能無法生存下去;而小作坊和小攤販的經營確實存在問題,不僅僅涉及市容市貌,對于衛生、環境、治安等都會造成影響,所以不能放任其自由發展。近幾年來,我省不少地方在食品攤販劃定集中交易的市場方面有一定的經驗,食品攤販進入指定場所(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經營有利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監管。有管有疏,顯然是立法首先必須予以回應的問題。
允許一定形式存在的流動攤販,為攤販的合法生存提供了基本空間。但是,這個疏導必須是接地氣的。事實上,各地并非沒有設立過流動攤販特許區域,有些是因為選址不太合理,導致門庭冷落,有些是經營費用過高,導致攤販依舊寧愿打“游擊戰”,并未能根本上疏導攤販的經營意愿。以較低的經營成本、較合理的選址吸引流動攤販的合法經營,并予以有效管理與監督,才能真正解決城市亂擺亂賣泛濫的窘況。根據《草案》,劃定區域攤販、臨時指定區域攤販的清潔服務費、場地使用費及使用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有條件的應當給予政府補貼、減免收費等優惠政策。我們可以看到,立法所展現出的善意,不是要剝削攤販的生存基礎,而是要在城市管理與底層民生中找到合理平衡。當然,這樣的立法初衷必須在實踐中一以貫之,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從“人治”轉向“法治”的重要進步。
在另一方面,立法除了為底層民生松綁,對于城管的職責也有了重新的界定。《修改稿》明確了鄉鎮政府或街道辦與城管部門的職能劃分:劃定區域攤販、臨時指定區域攤販由經營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依法管理;劃定、指定的區域、路段和時段以外,以肩挑販賣、活動攤架或者各種車輛從事食品銷售、食品現場制售、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流動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的行為,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也就說,立法對于城市管理職責進行了更細致的劃分。這意味著城管隊員不再需要“包打天下”。毫無疑問,這是在給一個吹到極限的氣球放氣,攤販們有了合法的去處,壓力有了出口,也讓城管執法時可能遭遇的阻力大大減少。
建立疏導區提供了一條可能的解決路徑,但是在現實中問題卻不見得都能徹底解決,因此,以立法為指引為底層民生松綁,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