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破壞教育公平,挑戰社會誠信,但我國目前并沒有法律層面的、專門規范考試的立法。刑法和保密法只是規定了單一的對泄密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槍手的替考行為還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王一鳴沒想到,就在他心急如焚他等待高考成績時,他所在的河南杞縣因高考替考案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我問老師了,高考成績和分數線將于6月25日零時公布,不會因替考事件受影響。再說了,替考都是那些有關系有錢人家的事。”6月23日,王一鳴頗為淡定地說。
6月17日中午,央視播出杞縣高考替考事件后,與不斷升溫的社會關注度相比,事發地杞縣不少人士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顯得有些“見怪不怪”。
當天,河南省招生辦公室回應稱,該省已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同時,河南省招辦已向公安部門報案,并已向開封派出工作組對案件進展情況進行指導督促。
6月23日,河南省招辦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替考事件仍處于調查階段。
法治周末記者經多方了解,出現在央視節目中、考后曾向家長及“槍手”表示指紋驗證不通過也沒事的那位女性“神秘人物”,系杞縣教體局的一名負責人,目前已被專案組控制,正在接受調查。
127人被查出替考
央視播出的替考畫面顯示:組織替考者稱,他們花錢可買通監考的各個環節,打點一個考場起步7萬元;找替考的都是縣里“有錢人、當官的”;指紋驗證出現破綻,監考老師也沒有阻攔……
針對此事件,河南省招辦回應稱,高考結束后,省招辦正在組織人員利用身份驗證系統采集的考生進場照片信息、視頻信息進行比對,根據各科目考試進場照片、報名時的照片,對視頻審核存疑的考生、視頻審核需補充照片的考生、進場指紋驗證未通過的考生,核實存疑考生的認定情況和舞弊處理情況。對審查中仍存疑的,將結合《考生身份驗證意見確認處理記錄表》、視頻資料信息、考生答題筆跡信息,進一步查處。
河南招生辦還表示,為了維護高考的公平與秩序,2014年高考前,省政府和省招辦專門召開了招生工作會議和考務會議,進一步嚴肅考風考紀,重點安排部署查處替考等舞弊行為。河南省教育廳專門下發有關通知,要求各高校、各中學在普通高考期間加強在校生管理,嚴防在校生參與替考舞弊。違規考生將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三十三號令)嚴肅處理,對于參與替考的高校生開除學籍,被替考者將會受到1至3年內禁止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嚴厲懲罰,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月19日下午,河南省教育廳發布了《關于杞縣、通許縣高考替考事件調查進展情況的說明》。
該說明稱,經公安機關偵查,截至18日晚,杞縣、通許縣已經調查控制了23人,其中包括:5名學生家長,1名媒體報道中出現的豫BQW665車主兼司機,1名主考、12名監考和4名起中介作用的教師共17名教師。目前23人中已有9人供述承認涉案。已核實通許縣、杞縣疑似被替考考生4人,其中通許縣1人、杞縣3人。對于兩縣的全部監考人員也在繼續排查。公安部門已對有關人員采取了相應措施,同時派出警力抓捕其他參與該案的違法犯罪分子。
“這些天可把我們累壞了……”6月21日,杞縣教體局院內的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里,工作人員正在緊張地比對著當地高考考生的信息。
一名工作人員說,只要發現考生進入考場時的正面照和此前在高考報名等環節提交的正面照無法完全確認是同一人時,就會通知考生的班主任前來核實比對,直至叫來考生本人核查。
法治周末記者在該局辦公樓二樓一間掛有“專案組”牌子的辦公室內看到,工作人員和公安民警正在一起研究相關材料。
不愿具名的一名工作人員解釋說,從6月17日下午,他們就被單位通知全都到崗,有人去提取考生照片,有人負責收集考生其他照片,然后錄入排查。這些天一直在加班加點地干這項工作。
替考也有行規
“高考確實嚴,但還是出事了。”杞縣一位不愿具名的王姓老教師嘆道。
實際上,替考在杞縣并不是件新鮮事,也并不是沒出過事。
2012年,杞縣就曝出替考事件,兩名組織替考者被公安機關抓獲。
媒體報道顯示,當時他們組織考生拿著雇主身份證和準考證直接進場替考,這被稱作“硬考”,以區別于偽造身份證和準考證的“軟考”。當時,公安機關認為其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應受刑罰處罰,但檢察機關認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其為犯罪行為,不能定罪和處以刑罰。最后,兩人被釋放。
“確實有人在做這方面的生意,替考者也有市場。”杞縣一位專做高考輔導工作的人士坦言。
據其介紹,替考組織者需要講“誠信”,按行規出牌,否則就接不到“生意”,給槍手的定金一般為5萬元,然后根據分數上線情況付余款,考上全國名校,酬勞還可以商量。
法治周末記者查詢發現,2005年,河南就出臺了嚴防高考“槍手”的規定。規定指出,高考期間,全省高二學生和高等院校學生一律不放假,并不準請假。每天考試期間由專人清點人數,發現可疑替考者報省招辦協同檢查。
而此次杞縣替考的考生來自湖北。
央視報道顯示,策劃者李老師解釋說:“你想就是在一些小縣城里面,關系網有多牛,縣城就這么大,有頭有臉的人基本都是通的。”“都是家里面的關系,都是領導的孩子。”
李老師還說,每個縣都有個主帶隊的主監考,首先把這個領導搞定,用錢塞,給到位。如果萬一“槍手”被查出,不能承認,只要不說就不會有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去找關系,讓公安局把人提走。
實際上,替考事件并不是河南獨有。
公開資料顯示,2006年,陜西省洋縣高考發生替考事件,由個別教師出面組織部分高二優秀學生參加替考;2007年,河南鄲城、安徽省碭山都發生了嚴重的高考替考未遂案,其中碭山縣有41名在校大學生被雇參加高考替考;2008年,甘肅天水市9個考點共發現舞弊考生31人,其中“移民+替考”考生15人,移民考生14人,替考考生2人,替考考生和移民考生均來自山東省陽谷縣。
“槍手”多為農村大學生
“發生這樣的事情,我感到難以相信。”參加今年監考的張老師說,每個監考老師只有在開考半小時前去領試卷時,才知道自己監考哪個考場,而安排監考順序是由市招辦負責的,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做通相關人員的工作難度可想而知。
張老師介紹說,杞縣總人口超過百萬,是開封市所屬的第一人口大縣,每年的高考成績都名列全市前茅,高考競爭也異常激烈。
“寒窗苦讀十余年,高考就像是‘跳龍門’,一旦躍過,改變命運的機遇就會有多次,躍不過去,改變命運的機遇就少。”6月20日,杞縣一位不愿具名的王姓老教師嘆道。
“考上大學就有資格競選公務員,而考不上大學就一輩子注定要當工人、做農民,這種人為的以一次考試定終身的教育體制,讓人們把希望寄托在高考上。”一位從事人事工作的李姓工作人員深有感觸地說,
這位工作人員認為,對于年輕學子和他們的家長來說,成敗在高考一舉。高考分數仍然是大學錄取的決定因素。現在雖然提倡素質教育,但實際上還是應試教育,學歷高的人士成功幾率相對較高。學歷,一方面鼓勵人們追求上進,但同時,又有人為了學歷巧取豪奪。在“學歷社會”下,出現替考、作弊現象毫不奇怪。
“現行的教育體制,讓學校和老師追求的就是高考升學率。對學校來說,高考升學率就是‘政績’的衡量標準。對老師來說,考上的學生越多,水平越高,職稱評定越有優勢。不圍著高考指揮棒轉,家長不干、學生不干、教育管理部門不干、老師也不干,大家的利益都顯現在高考成績上。”一位校長滿腹苦衷。
家長李華則表示,他們在孩子學習上不惜花錢,擔心學業失利使孩子前途發展受到影響。無論高考如何改革,高考對每一位考生來說,仍然是人生當中的一個重要節點。
“學生和家長通過各種方法,來提高分數彼此競爭。大部分學生靠自己的苦學,一些有錢有關系的家長想通過‘捷徑’來實現高考愿望。”王老師說,杞縣以農業為主,傳統觀念還是很強,考上大學依然是改變孩子命運的捷徑。
這種觀念,不僅在杞縣,在河南也很盛行。
河南曾經連續多年都是全國高考人數最多的省份。今年,河南高考報名人數為72.4萬人,考試規模在全國依然排在前列。
但是與之相對的,則是河南當地高等教育資源的匱乏。河南沒有一所985高校,只有鄭州大學一所211大學。
“考生們要考上好大學,只能拼命考高分。自己考不了高分,那就找別人來考。”王老師分析說。
據相關人員透露,替考的“槍手”多為急需用錢的農村大學生,且學習成績優異。
“這些品嘗過高考艱辛的農家子弟,本應珍惜來之不易的機會,卻在金錢面前拿自己的誠信去冒險,甚至面臨著開除大學學籍的處分。”王老師認為,“替考”事件只是一種表象,映射的則是亟待完善的高考制度。
6月20日10時,國家督學、云南省原教育廳廳長羅崇敏做客人民微博微訪談時認為,替考行為,不僅是對高考公平的傷害,更是對社會誠信體系的挑戰。應進行中國教育評價體制的改革,從小學到大學的考試評價方式都應進行改革,使考試回歸教育手段本位,使人的自由發展回到目標本位,避免全社會的利益都捆綁在高考的戰車上,引發各個方面的腐敗。
羅崇敏主張徹底改革現行高考體制,徹底放棄中國特色的高考評價體制。這樣的高考體制不但不公平,而且扼殺了教育創造力,更導致教育價值喪失,教育腐敗滋生。國家應進行考試立法,變一次考試為過程考試,變一張試卷評價為綜合素質評價,實行招考分離,加強對大學招考的全面監控。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風建議,從根本上改變惟學歷至上的用人制度、一考定終身的高考制度,同時建立個人信用信息體系與制度,雖然不可能完全杜絕高考舞弊行為,但肯定可以大大減少作弊的動機。
替考行為難追刑責
“替考破壞教育公平,挑戰社會誠信,但我國目前并沒有法律層面的、專門規范考試的立法。刑法和保密法只是規定了單一的對泄密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槍手的替考行為還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海燕認為,我國對于高考舞弊案,一般是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手段定罪,比如偽造證件罪、受賄罪、泄露國家機密罪等,對于考試舞弊本身不定罪。
汪海燕分析說,從近年來發生的高考舞弊案來看,替考者和被替考學生的家長很難被追究相關責任。如果被替考學生的家長通過金錢運作進行高考舞弊,可能涉及行賄罪,如果利用職權運作進行高考舞弊,則可能涉及徇私舞弊罪、瀆職罪等刑法中涉及到的罪名,相關教育考試工作人員可能涉及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汪海燕認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并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呼聲很高的考試立法問題,余雅風則認為,針對當前的高考舞弊現象,不是一部法律就可以解決的。
汪海燕認為,在應試教育體制下,消除高考替考現象,除了增強考生及其家長的法律意識,震懾幕后策劃和組織者外,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律、行政相結合的手段,確保每個考生有一個公平的起跑線。
(文中考生及家長姓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