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保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意見》對于申請試點資格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做出了要求: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20%。獲得“以房養老”政策試點的地區有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四地,試點期間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6月23日《證券時報》)
保險業進行“以房養老”試點業務,可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活躍房地產二級市場,有助于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制度。但“以房養老”是一種新的養老方式,帶有很強的公益性。保險公司有的屬于國企,有的屬于股份制,作為企業固然要講求經濟效益,誠然,開展以房養老的業務需要付出成本,獲取一定的利潤也在情理之中,但自身利潤計算過高,抵押養老金就少。保險業如何來開展“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以房屋的價值進行計價按揭,這個問題看起來簡單,其實非常復雜。老人的房子各有不同,有新房也有老房,房與房之間結構不同,環境不同,位置也有區別,怎么來定價?從以往看,一些抵押物價格低之又低,手續費高之又高,“人參變成了白菜價”,如果是一時為了解救,暫時的抵押,不久可以贖回來倒也罷,可養老卻不同,抵押是永久性,實則等于賣,房屋定價多少關系到老人的生存和生活質量,按照常規的抵押標準,必然有損老人的利益。
另外,按照現有的規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雖說“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大多數老人所持有的房是老房,不少已經接近此年限,按照常規,房期越長價值就相應的減,那么這個保險年限定在什么方位最合適?
老人以房養老獲得的收入,不比一般做生意搞投資可以獲得相對的利,是一種依靠,說透了是一種保命的錢,此種錢事關重大,因而,實行以房抵押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抵押標準,在評估收費上應予以相應的減免,在還利上應有所提高,盡可能讓被抵押者滿意。
以房養老是“老有所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不僅是個人的行為,也是一種社會行為,有很強的公益性,因而,不論是以哪個部門出面,都應突出公益性,多給予,少收利,出于公德心,當作一種慈善事業來做,而不能作為創收的一大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