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大媽遭“封鎖斷電”。6月16日18時許,經常在大慶薩爾圖區萬寶三區跳廣場舞的蔣女士像往常一樣去開電箱門,意外發現鎖眼兒被人用膠水堵住,費了好大勁兒打開鎖后,一拉電閘,沒電。這才發覺,不遠處的線路箱已被燒毀。無奈,他們只好借用附近公共衛生間的電源,繼續跳舞。(東北網6月21日)
近年來,盡管各地想了不少辦法,但因廣場舞擾民而引發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僅從公開報道中來看,除對使用極端方式“反抗”廣場舞者動用了法律外,卻不見對廣場舞擾民運用法律來治理。
廣場舞作為娛樂身心和鍛煉身體為目的運動方式,無疑對我國提倡的全民健身運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有統計表明,目前我國廣場舞參與者總數已超過1億人。之所以該參與人數眾多,因為其除了健身外,還極大地豐富參與者的精神生活。
眾所周知,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利弊總是相伴而生。廣場舞其利的一面上面已說,而不利的則是高分貝的音響制造出的噪音,讓周邊學生、居民深受其害、苦不堪言,導致各地民眾動用潑糞、鳴槍、放藏獒、巨款買來“高音炮”與廣場舞同時播放、放蛇等等“怪招”不斷出現,這些“怪招”不僅沒有制止廣場舞高漲的熱情,反而引來不必要的鄰里糾紛,還因違法被拘留。
令筆者想不明白的是,《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不是很明確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聲級晝間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日常說話的聲音)。如違反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里也明文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而且這些相關法律條款,各地或通過媒體,或通過現場宣傳,有的還在廣場上制作了專門宣傳欄,跳舞者們都十分清楚。那為相關部門不依法去治理廣場舞?為何在一而再再而數次勸說無效后,還是不用法?難道法律對于那些高分貝制造噪聲跳廣場舞的人不適用?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由此,筆者想之所以跳舞的大媽們并不買城市管理者的賬,其理由除了自身素質外,最主要的我認為,與執法者讓法律當“旁觀者”分不開。試想,如果在勸說無效下,執法者立即動用相關法律,該警告的警告,該處罰的進行處罰,依法動真格,“大媽們”還會不“買賬”嗎?相關部門不依法執法,一種解釋是重視程度不夠,另一種解釋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要不就是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