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昌6月19日電 (記者秦海峰)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近日,江西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出臺了《江西省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政府主導、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的稅收保障協調機制,推進綜合治稅工作,研究和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據了解,近幾年來,江西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采集政府部門和社會的信息資源,有效提高稅源信息的利用率。但由于大量的涉稅信息掌握在包括經濟主管部門在內的第三方手中,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稅務部門不能全面、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稅信息,難以做到應收盡收。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雖然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但大多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操作層面的制度規范,尤其是缺乏有效獲取第三方信息的具體措施,導致基層稅收征管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據。
加強稅收信息管理是強化稅源控管的關鍵。《辦法》規定,江西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編制全省稅收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稅收保障信息平臺,完善稅收保障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征管信息交換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網絡和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臺,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交換。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提高稅收協助水平,是實現稅收保障的有效途徑。《辦法》規定: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及時通過稅收保障信息平臺提供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頒發、變更、注銷;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交通運輸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許可,建筑業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動產、不動產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房產交易,房屋征收補償,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探礦權、采礦權設立、出讓、變更、轉讓,河砂招標、拍賣、開采等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因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常住或者暫住)情況、出入境記錄等信息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稅違法線索案件,公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立賬戶情況、存款賬戶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實施查詢、凍結存款、扣繳稅款時,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加強稅收服務,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的負擔。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序、服務規范、減免退稅、權利救濟以及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信用制度,做好納稅人納稅信息采集、納稅信用評定等工作。
《辦公》同時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作出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損失,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江西省國稅局、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均表示,《辦法》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協稅信息,依法提供稅收協助,使稅務機關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匯集各方信息,緩解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于提高信息管稅能力,降低行政成本,促進應收盡收,保障財政收入和稅收公平,也有利于促進征納和諧營造良好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