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14日公布。《意見》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建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編制完成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力爭用5年時間,完成城市地下老舊管網改造,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用10年左右時間,建成較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線體系。(6月15日《新京報》)
這個《意見》應該是國家層面第一次全面、系統、詳細指導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文件。去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也涉及地下管網內容,但不是專門針對地下管網的文件。而這次出臺內容詳細的《意見》,不僅是因為地下管線問題造成的大雨內澇、路面塌陷、氣體泄漏爆炸等事件頻發,為此付出了生命財產損失和城市秩序混亂的代價,也是因為國家要下決心糾正過去城市規劃建設的失誤。
地下管線被譽為“良心工程”。然而,在現實考驗中“良心工程”問題百出,原因之一是城市建設存在很多問題。比如“重地上輕地下”,因為地上建設是直觀的政績所以備受重視,而地下管線建設由于“看不見”所以不被重視。再比如,由于規劃短見,地下管線建設遠遠落后于城市發展速度。原因之二是體制機制問題。地下管線建設各自為政、條塊分割、多頭敷設、多頭管理。當然,還有其他的原因。
以廣州為例,目前城區每年新建、改建的各類管線總長近1000公里,涉及權屬單位近30家。據九三學社廣州市委介紹,由于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及其職責不明確,缺乏協調管理機制、檔案移交未完善、地下管線信息資源未共享等問題比較普遍。顯然,很多城市都存在類似的體制機制問題。這次《意見》就是針對各種原因“對癥下藥”。
比如,針對城市建設“重地上輕地下”、“規劃短見”等問題,《意見》提出“堅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規劃、后建設”。針對多頭管理的體制機制問題,《意見》提出“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尤其是,《意見》明確了目標任務:明年底前完成普查;用5年時間完成老舊管網改造;用10年時間建成完善的地下管線體系。《意見》還指出,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盡管《意見》相當系統和全面,但還是擔心某些城市不能如期完成任務或者完成的任務中有“水分”、有瑕疵。因為普通老百姓只能通過事故發生率來判斷地下管線建設成效,不能像地上工程那樣直觀地看到。不久前有媒體披露,“市長說,地下鋪了管網,把幾百億埋在地下,老百姓也看不見,我怎么能干這個事兒呢!”要想讓這樣的市長愿意建設地下管線,顯然需要多種鞭策手段。
筆者認為,要實現地下管線全面革新,關鍵或者基礎在于國家立法。目前,盡管部分省市出臺了專門的地下管線法規,但一方面出臺這類法規的地方比較少,另一方面,已經出臺的地方法規也參差不齊,權威性不夠,落實打了折扣。因此,亟須國務院出臺“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條例”或者人大出臺“地下管線法”,法律不僅要明確地下管線的規劃、投資、監督等內容,也要理順體制機制,明確法律責任。
既然地下管線如此重要,問題又如此之多,恐怕靠一個指導性的《意見》難以徹底解決問題,如果“升級”為法律或者重新制定一部完善的國家法律,或許效果就大不一樣。反觀國外,英國、德國、日本在地下管線管理方面有著較為完備的法制體系。比如,日本相關法律不下10部,包括《下水道法》等。這些做法值得我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