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9日電 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日前印發《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搬遷關停工業企業應當及時公布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場地使用權人等相關責任人應當將場地污染調查評估情況及相應的治理修復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通過其門戶網站、有關媒體予以公開,或者印制專門的資料供公眾查閱。
《通知》強調,要充分認識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隨著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及老工業區整體搬遷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實施,新一輪工業企業搬遷工作已經開始。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主動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積極參與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及老工業區整體搬遷改造等各項工作,配合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采取有力措施,組織指導工業企業防范關停搬遷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確保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再開發利用前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通知》指出,需強化工業企業關停搬遷過程污染防治。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擬關停搬遷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工業企業關停搬遷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重點督促企業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編制應急預案防范環境影響。為避免各類關停搬遷過程中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企業關停搬遷前應認真排查搬遷過程中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源和風險因素,根據各種情形制定有針對性的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備案,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加強搬遷、運輸過程中的風險防控,同時提供生產期內廠區總平面布置圖、主要產品、原輔材料、工藝設備、主要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環境信息資料。搬遷過程中如遇到緊急或不明情況,應及時應對處置并向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報告。
(二)規范各類設施拆除流程。企業在關停搬遷過程中應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或使用,妥善處理遺留或搬遷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待生產設備拆除完畢且相關污染物處理處置結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設施。如果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使用,企業在關停搬遷過程中應制定并實施各類污染物臨時處理處置方案。對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管線、污染治理設施、有毒有害化學品及石油產品儲存設施等予以規范清理和拆除。
(三)安全處置企業遺留固體廢物。企業應對原有場地殘留和關停搬遷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進行處理處置。屬危險廢物的,應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應按照國家相關環保標準制定處置方案;對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有關要求進行鑒別。
《通知》明確,組織開展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相關法規政策要求,積極組織和督促場地使用權人等相關責任人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原址場地的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經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認定為污染場地的,應督促場地使用權人等相關責任人落實關停搬遷企業治理修復責任并編制治理修復方案,將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等所需費用列入搬遷成本。
《通知》強調,嚴控污染場地流轉和開發建設審批。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建設部門,對于擬開發利用的關停搬遷企業場地,未按有關規定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的,禁止開工建設與治理修復無關的任何項目。對暫不開發利用的關停搬遷企業場地,要督促責任人采取隔離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通知》規定,加強場地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監管。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督促場地開發利用前、治理修復過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要求場地治理修復從業單位按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等環保標準、規范開展調查、評估及治理修復工作。場地使用權人等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將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各環節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備案。
《通知》最后要求,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督促搬遷關停工業企業公開搬遷過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遷關停工業企業應當及時公布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場地使用權人等相關責任人應當將場地污染調查評估情況及相應的治理修復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通過其門戶網站、有關媒體予以公開,或者印制專門的資料供公眾查閱。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公開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過程中污染防治監管信息。
各省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工業企業關停搬遷過程中污染防治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密切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分級管理職責,細化工作要求,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組織指導,確保環境安全。請各省級環保部門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將本省(區、市)具體工作方案報環保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