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延誤給誰造成了損失,應該直接去補償誰。盡管這樣的操作有一定難度,但并不等于不可行,如果給每位遇到地鐵延誤的乘客直接退票,或者給出某個憑證讓乘客以后去退票,就能做到精確補償
“列車延誤8分鐘以上須向主管部門報告”“地鐵大面積滯留最高罰款達200萬元”。日前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引發社會關注(5月18日新華社)。
在地鐵延誤已經成為家常便飯的今天,深圳率先對地鐵延誤說“不”,值得其他城市學習。根據該意見,列車因故延誤5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延誤原因;列車因故延誤或者可預見延誤8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的,處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
也就是說,該意見通過多種舉措約束地鐵延誤:延誤時間短的,要向乘客解釋原因;延誤時間稍長的,要向上面報告;更嚴重的延誤,要被罰款。有以上這些“緊箍咒”,相信會對地鐵公司形成有效約束,促使地鐵公司減少延誤,保障乘客出行時間,也減少了地鐵公司與乘客之間的不和諧氣氛。
據悉,到2013年年底我國有19個城市擁有地鐵,預計到2020年全國擁有軌道交通的城市將達到50個。在城市道路交通越來越堵、限牌城市越來越多的背景下,顯然,地鐵是唯一能夠保證出行時間的交通方式。因此,如何減少地鐵延誤,不僅是深圳的命題,也是其他地鐵城市的命題。
盡管深圳治理地鐵延誤的懲罰措施為其他城市做出了榜樣,但坦率地說,與香港、新加坡等城市和國家的處罰力度比起來,深圳的處罰力度還不夠。據悉,香港規定31分鐘或以上延誤即需罰款,延誤的時長不同則對應不同的罰款,每宗事故罰款金額最高為1500萬港元。而新加坡去年10月向兩家地鐵延誤運營商開出的罰單約537萬元人民幣。而深圳處罰地鐵延誤的最高金額只有200萬元。如果處罰力度小,罰則所起的作用自然就小。
更重要的是,香港和新加坡處罰地鐵延誤的罰款有一個比較合理的去處。香港規定罰款以票價優惠回饋乘客。而新加坡則把罰款捐給一個公共交通基金,以幫助困難家庭支付車資。相對而言,我更贊成香港的做法,既然地鐵延誤給乘客造成了一定損失,罰款理應用于回饋乘客。遺憾的是,在深圳的意見稿中,則沒有明確規定罰款要補償乘客。
在我看來,更理想的做法是,地鐵延誤給誰造成了損失,應該直接去補償誰。盡管這樣的操作有一定難度,但并不等于不可行,如果給每位遇到地鐵延誤的乘客直接退票,或者給出某個憑證讓乘客以后去退票,就能做到精確補償。問題是,有關方面是否愿意把罰款補償給乘客?如果罰款不直接補償給乘客,等于是內循環,罰款沒有多少實際意義。
不僅地鐵延誤現象頻繁出現,而且飛機延誤、火車延誤也很常見。盡管民航主管部門早有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但能拿到補償的乘客又有多少呢?至于火車延誤,既不見罰款,也不見補償乘客。我認為,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都應建立罰款與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