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建立兩年來,調解結案率達98%,因醫患糾紛出警次數同比下降65%、上訪人次下降了84%。成效在于會講話、能對話:專職和兼職調解員相配合,根據患方的特點、思維模式、家庭情況來調解。調解也遇到了尷尬: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無權強制賠付;有的專家偏袒醫院;有關部門在醫患糾紛發生后仍不重視等,下一步將探討成立醫療糾紛慈善救助機制。
糾紛總數下降約20%、相關案件下降約20%、出警次數下降了65%、上訪人次下降了84%……曾因醫鬧苦不堪言的江西南昌,2011年成立醫患糾紛調處中心以來,醫患糾紛出現了“四個下降”。
建立一套讓醫患雙方能夠坐下來、平等對話的機制
南昌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位于南昌象山北路129號,大廳張貼著受理范圍、辦事流程等。“在南昌,大型醫院聚集,醫療技術處于省內龍頭地位。服務對象來自全省,診療業務量大、疑難重癥患者多,產生的醫患糾紛數量相對較多。”調處中心副主任魏有田告訴記者,“中心成立至今,共接待醫患糾紛咨詢1088人次,立案受理495起,調解結案484起,結案率達98%。”
“醫患雙方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南昌市司法局副局長黃華輝說,以往處理醫患糾紛,當事雙方都是針鋒相對地討價還價,很容易引發相互謾罵甚至暴力事件。調處中心的成立,就是讓碰到了醫療糾紛的市民可以申請免費調解,將醫患矛盾及時就地化解在萌芽狀態,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調處中心不偏袒任何一方,建立了一套讓醫患雙方能夠坐下來、平等對話的機制。“成立調處中心,我們也是受益方。”江西省兒童醫院副院長馬強認為,在調處中心成立之前,因為沒有一個公平客觀的鑒定標準,在醫療糾紛賠償方面也沒有相應的原則,導致醫療機構和患者方面常常不能達成共識。而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經濟成本相對太高,時間周期也相對太長。調處中心成立以后,能高效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矛盾。
調解員要和醫患雙方講法、講理、講情、講德
黃華輝介紹,調處中心不僅有專職調解員,還在全市各地、各行業聘請了750余名兼職調解員。在案件調處時,讓患方住所地的、德高望重的兼職調解員參與進來,根據患方的品行特點、思維模式、家庭情況來調解案件。
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要深入發案醫院了解醫療過程,深入患方村居做好摸排工作,咨詢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做好預判,使調解過程成竹在胸。
調解員不但要和醫患雙方“講法”,還要與“講理”、“講情”和“講德”結合起來,把“講普通話”和“講南昌話”結合起來。不但要厘清案件法律關系,還要深入了解醫療知識,認清醫療過程的方方面面,使個案調解能夠做到有的放矢、對癥下藥。
在探索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過程中,南昌始終堅持以健全機制為關鍵,從矛盾預防、糾紛調解、現場處置、中心運行、保險理賠、抄告反饋、責任查究、經費保障等8個方面入手,制定了立案審批、業務學習培訓、專家咨詢鑒定、案例分析撰寫反饋、立案與醫方對接、統計報表、案件審批討論、裝卷歸檔等各種制度近20種,設置、修改、完善了25種調解文書。
在隊伍建設上,從社會各界選拔人才,組建了專業調解員、兼職調解員、特約監督員、特約調解監督員、醫學咨詢專家及法律咨詢專家等6支隊伍,共同化解醫患糾紛。
依法調解、確保公信是醫調工作的生命線。在糾紛調處過程中,調處中心一方面細化了申請受理、調查立案、專家咨詢、調解糾紛等工作流程,同時,法院向中心派駐巡回法庭,對于調解成功簽訂的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做到“案結事了”。對于調解不成功的糾紛,直接由中心巡回法庭受理,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不推向社會,不留后患。
探討成立醫療糾紛慈善救助機制
調處中心專注個案的有效調解,以糾紛的有效化解不斷積累公信力和口碑;同時,也注意發掘院方醫療行為的瑕疵,給醫院提出醫療過程、矛盾預防、患者工作等方面的建議,促使醫院不斷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
5月1日,《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正式施行,規定醫患糾紛賠付金額2萬元以上的,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醫調委調解等合法途徑解決。
“但是,調解只是一種協商方式,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醫患雙方各不妥協,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只能終止調解。”黃華輝介紹,今年以來,在立案受理的80件案件中,有25件未達成協議終止調解。
“選定責任鑒定方式,這是調解的第一道坎。”有著兩年多調解經歷的周大根無奈道,調處中心的優勢在于它的中立位置,容易贏得醫患雙方信任,同時也是劣勢,調解員不能下結論、不能提意見,只能靠嘴皮子功夫,“講法”、“講理”、“講情”,爭取醫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黃華輝坦言,醫患糾紛調解機制還存在許多需要完善之處,比如,專家咨詢時,有的專家不堅持原則,對醫方存在的問題避重就輕;有關部門在醫患糾紛發生后仍不重視,導致矛盾被激化;由于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即使責任明確,調處中心也無權強制執行賠付等,這些都加重了糾紛處理難度。
“下一步,調處中心將在完善調解機制的基礎上,探討成立醫療糾紛慈善救助機制。”黃華輝說,對于醫院沒有明顯過錯的案件,當事人確實經濟困難的,將啟動慈善機制,對困難家庭進行經濟補助救濟,將調解的觸角延伸到矛盾出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