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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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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時間:2010-08-04 10:08:48  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12號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2009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煙草專賣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令第3號)同時廢止。
   
                               部長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向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度,保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七條  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發生管轄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受移送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  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轄的,由其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合理合法的,執法人員應當采納。
  
  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當事人簽收。
  
  前款規定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罰款繳納方式及期限、救濟途徑及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及地點、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簽字。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二日內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并按規定立卷歸檔。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嫌疑或者收到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立案決定期限的,應當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一)經初步調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
  
  (三)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辦理立案的,應當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并附辦案相關材料,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查處,并在查處后七日內依法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限的;
  
  (二)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報告表,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  對于舉報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具名的舉報人或者移送機關。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予立案的情況立卷歸檔。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執法人員回避。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詢問筆錄;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前款規定的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于證據的規定并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證據持有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復印件、復制件、摘抄件、照片與原件相符。

  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提取物證應當當場清點,出具物品清單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物品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單獨進行,并向其說明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提供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涂改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八條  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二十九條  需要對煙草專賣品的真偽等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鑒定書,委托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煙草專賣品真偽的鑒定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實施。

  第三十條  需要委托其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受委托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委托部門。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需要郵政、電信、銀行等單位予以協助、配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進行先行登記保存。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應當出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后,分別交當事人和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對于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七日內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采取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鑒定并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三)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請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對該涉嫌違法行為一并進行調查。

  第三十五條  調查取證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終結。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延長調查取證期限的,應當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調查終結的,執法人員應當提交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經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等內容。

               第三節  審查和決定

  第三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執法機構在將案件處理審批表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前,應當先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定性意見、處理建議及其法律依據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處理審批表及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的意見進行綜合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等決定。對于擬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當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撤銷立案;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期限。

  口頭告知當事人的,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書面告知當事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三條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四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列方式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達當事人的,由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送達文書的,依法適用留置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所在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欄張貼公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設有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網站的,可以同時在網站上公告。公告送達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五章  聽證程序

  第四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一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

  (三)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調整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煙草專賣品的聽證數額標準,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不承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四十四條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告知權利后三日內提出申請。

  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聽證申請。口頭申請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聽證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四十七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七日前,將聽證時間、聽證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同時報告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五十條  聽證主持人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本案的執法人員;

  (二)非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應當回避的人員。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五十一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場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參加聽證人員的身份,說明案由,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宣布會場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宣布聽證開始;

  (二)由執法人員指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提出處罰建議和依據;

  (三)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執法人員與當事人相互辯論、質證;

  (六)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申辯;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進行最后陳述;

  (八)執法人員進行最后陳述;

  (九)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并由主持人、記錄人簽字。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的,主持人應當注明情況并簽字。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五十三條  依法取消企業或者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并依法辦理煙草專賣許可注銷手續;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注明情況,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其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維持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處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逾期既不對復議機關變更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對于依法查獲的煙草專賣品,自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張貼通告、發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本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五十九條  依法查獲的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銷毀等處理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條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賣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六十一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案卷評查。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指出。

  第六十二條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重新進行審查。

  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有權變更、撤銷該決定,或者責令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三條  對于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糾正決定,下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照執行并及時上報執行情況。

  第六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專職法制工作人員可以對本部門專賣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變更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法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六十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變賣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煙草專賣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的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實施檢查等執法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由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等行政執法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內”、“前”均包括本數或本級。

  第七十四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時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關涉案材料。移交、借閱、調用涉案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令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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