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業務管理,規范投資行為,防范資金運用風險,根據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機構的決策權限及批準權限。各項投資由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機構逐項決策,并形成書面決議。
二、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當配備獨立的信托投資專業責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責任追究機制,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信托投資專業責任人比照專業責任人,納入風險責任人體系進行監管,對其資質條件、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等要求,執行《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機構投資風險責任人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
三、保險機構應當明確信托公司選擇標準,完善持續評價機制,并將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內控審計。
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二)承諾向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報送相關信息;
(三)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的,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制定相關標準、制度和機制。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基礎資產限于融資類資產和風險可控的非上市權益類資產。其中,固定收益類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用等級不得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不得投資單一信托,不得投資基礎資產屬于國家明令禁止行業或產業的信托計劃。
五、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當加強法律風險管理,應就投資行為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內容,由專業律師出具相關意見。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后管理,制定后續管理制度和兌付風險處理預案;定期監測融資主體和項目的經營等情況;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形成內部定期報告機制,全程跟蹤信托投資風險。
六、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登記平臺報送信息。
七、保險機構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于投資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信托公司募集資金未直接投向具體基礎資產,存在兩層或多層嵌套;
(二)基礎資產涉及的不動產等項目不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地域,且融資主體或者擔保主體信用等級低于AAA級;
(三)基礎資產所屬融資主體為縣級政府融資平臺,且融資主體或者擔保主體信用等級低于AAA級;
(四)信托公司或基礎資產所屬融資主體與保險機構存在關聯關系;
(五)投資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劣后級受益權;
(六)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中國保監會審核有關報告,認為報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評級風險揭示不充分的,可指定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對外部評級結果進行行業內部評估。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評估后,認為外部信用評級結果不能客觀反映投資資產風險的,依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5號:信用風險評估方法和信用評級》,中國保監會可根據外部評級結果和行業內部評估結果,審慎要求保險機構調整投資資產的認可價值或指定該項投資資產的認可比例。行業內部評估規則另行制定。
八、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制定相關規則,對投資涉及的信托公司、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機構定期開展評估,對未能盡職履責且情節嚴重的,列入行業警示名單。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已經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如不符合本通知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監會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