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240余名失獨父母代表進京尋求國家行政補償的消息,成為媒體及社會的關注焦點。雖然衛計委答復稱,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給予國家行政補償沒有法律依據。但國家應針對這類家庭有所作為,卻是共識。
從字面上來理解,失獨家庭就是失去了獨生子女的家庭,其要害是失去了所有的子女。通過分析失獨的責任,可以發現,首先從個人視角看,所有人作為生物性的存在,都面臨著生命風險,故作為個體的獨生子女的死亡責任,只能個別分析,與其他人無異。其次,從家庭視角來看,獨生子女家庭面臨的喪失所有子女的風險大大超過了非獨生子女家庭。因此,失獨的風險,可以分解為兩個部分,一是作為生物個體的人的死亡風險,其概率與計生政策無關;二是作為社會存在的獨生子女家庭失去所有子女的風險,其概率與子女數目成反比,而子女數目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計生政策的規定。
誠如上文所言,對于單個的計生家庭,失獨不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而造成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損害,不符合實施國家補償的法律規定。但國家實施的計生政策,確實加大了計生家庭尤其是獨生子女家庭失去所有子女的風險?;谶@種風險放大效應,國家相應地就負有消減這種群體性風險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承擔上述責任,通常有兩種路徑。一是將失獨家庭納入國家的總體社會保障計劃。其優勢在于一體化與統一化,可以避免政出多門、項目式施政、機構功能重疊交叉等問題;其前提是國家已經建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建設國家計生家庭風險保障基金。既然國家承擔的是放大失獨風險的責任,就需要相應地從風險保障方面來做文章;其前提是有穩定的投入來源、有合理的風險賠付設計、有專業化的運作能力。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處在探索與完善的過程之中,加上計生政策的歷史階段性與衍生問題的緊迫性,建設專門的計生家庭保障基金應該是當前的較好策略。所需的資金可主要來源于計生部門收繳的社會撫養費,具體運作上可參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專業的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產品的設計、開發與運營,政府做好相應的監督、評估和協調工作。
事實上,失獨家庭問題只是30多年來的計生實踐所衍生的社會問題之一。計劃生育的功過是非,可留與后人評說。但因其衍生的各種社會問題與社會風險,卻不能不盡早做出制度化的化解和應對。因為這些問題將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實實在在地影響一大批人的生活。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式的縫縫補補,只會讓國家疲于應付、公眾牢騷滿腹、社會怨氣積聚。當前的緊迫任務,應是系統調研因計生政策而產生或放大的各種社會風險,充分利用政策性收入與市場化手段,以計生家庭風險保障基金的總體式設計,有預見、成體系、高效率地做好計生政策的預期后果及非預期后果的制度化應對工作?!?作者是浙江大學社會學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