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26日舉行大氣污染防治情況交流座談會,參會的各省區市人大有關負責人建議,盡快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大處罰力度。
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兩次修改
我國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訂,1995年和2000年作過兩次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已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度立法計劃。
“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確實過低,對企業來說不痛不癢。法律的修改中,加大處罰力度應是重點。”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工作委員會主任姬振海在會議上說,“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提出了按日處罰的方式,具體怎么算,罰多長時間,都要進一步明確。讓不守法的企業付出沉重代價,才能敦促更多的企業守法。”
遼寧省人大環資城建委主任委員王秉杰表示,大氣污染防治法不能僅限于作出原則上的規定,而必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標準的制定工作,空氣質量的標準,排放的標準,處罰的標準,都要跟上。”
王秉杰建議,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要強化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對于違法排污等環境污染以及環境監管失職等行為,要按照兩高司法解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把重污染天氣限產限排限行等措施納入立法,嚴格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將燃煤總量控制制度納入到法律中。
突出地方政府大氣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
黑龍江省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孫綱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突出地方政府大氣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他建議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方政府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