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是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重要舉措。
全面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關鍵之一就是要準確把握《旅游法》關于旅游服務合同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通過明確旅游活動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體現(xiàn)《旅游法》的普遍適用性。通過規(guī)范示范文本引導行業(yè)自律,把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范變成行業(yè)的自覺規(guī)范。為此,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從去年《旅游法》頒布之時,就啟動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訂工作。經(jīng)過一年,日前已經(jīng)完成了對2010版《團隊國內旅游合同》、《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和2012年版《國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等四個示范文本的修訂工作。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公平性、引導性的基礎上,根據(jù)《旅游法》的要求,作出了較大的改動和完善。最突出的有以下三點:
一是對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在原則和方式上設定了約束性條款。在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絕權和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義務,明確了旅行社不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在協(xié)議條款部分,突出表達雙方就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要達成一致,另增加補充協(xié)議對具體行為進行約定。
二是根據(jù)《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內容。將法律賦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權和旅行社法定單方解除合同情形轉化成了可操作的約定條款,對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費用的承擔作出了約定,明確了《旅游法》規(guī)定的“必要的費用”的計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隨義務。
三是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針對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約定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國家旅游局與國家工商總局在印發(fā)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示范文本對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結合旅游行業(yè)管理的實際,將推行示范文本作為貫徹落實《旅游法》的重要舉措,認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廣、宣傳工作,充分發(fā)揮示范文本在規(guī)范旅游交易行為、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提升旅游服務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下載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請登錄國家旅游局官網(wǎng)“通知公告”欄)(國家旅游局監(jiān)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