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小區業主為了對抗廣場舞噪音自費購買了價值20多萬元的高音炮,“以噪治噪”。雖然最終高音炮在政府的勸導下被拆除了,但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決。廣場舞噪聲擾民如今已成普遍現象,全國各地不斷發生跳舞者與居民爆發沖突乃至打架傷人等事件。
由于各自訴求南轅北轍,雙方的矛盾幾乎不可調和:居民要求保障自己的休息權,跳舞者要求保障自己的活動權。即使雙方都各讓一步,問題依然存在——定時、限時、控制音量都是權宜之計,雙方立約也不具法律效力,時間稍長,毀約就不可避免。
對這個矛盾,公安、城管、環保等部門也很撓頭。首先,室外開放式噪音的鑒定和取證很難,在一個區域往往有多支舞蹈隊、合唱隊在活動,究竟是誰超標,不好確定;其次,就算拿到了噪音超標的證據,誰又將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誰愿意出頭把和自己父母同齡的老人告上法庭?在小區內跳廣場舞的老人都是鄰居,抬頭不見低頭見,撕破了臉,日后如何相處?種種顧慮使得目前全國還沒有一例因廣場舞噪音擾民立案查處的案例。
但這種強行壓抑下去的矛盾總有一天會因忍無可忍而徹底爆發。
廣場舞噪音擾民凸顯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薄弱。1996年頒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法條過粗,許多規定早已不適應今天的現實。比如,其中規定了“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本用裥^內的公共空間雖然具有公共性質,但顯然不屬于法條中列舉的公共場所。法律上的空白使得執法部門難以開展執法活動,制止噪音污染。而在歐美國家,相關法律較為完備,如果鄰居噪音擾民,一個電話就能把警察叫來,噪音制造者輕則罰款、重則坐牢。法律的明確是解決矛盾的基礎。
廣場舞噪音擾民也凸顯了我國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薄弱。小區居民特別是中老年人的文化健身需求非常強烈,但離家近、開放時間長、設施齊全的公共文化機構太少,想活動卻找不到合適的地方,是很現實的煩惱?,F在不少文化館、群藝館、圖書館舉辦了一些免費培訓班,但名額有限、師資有限、場地有限,能夠受益的老年人還較少。更不要說體育館等體育設施大都收費昂貴,老年人不愿去、不敢去。
因此,政府在修訂法律的同時應加大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力度,堵疏結合,從根本上解決廣場舞噪音擾民問題。
廣場舞是現階段中國特有的文化現象,在其他國家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常見。作為廣場舞主體的這批中老年人成長于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習慣于集體活動,但受過系統專業文體訓練的極少,文化體育技能的貧乏是那個特殊時代烙在他們身上的印記。廣場舞實際上是他們所能開展的成本最低、最便捷的文體活動。從世界上看,收入與教育水準越高的群體,越傾向于從事私密性較強的文藝活動,而此類活動的文化層次也較高。這也提醒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青少年的文藝體育技能培養,不要等到退休了,才想起來要玩玩文藝、鍛煉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