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3月7日消息:據《東方早報》報道,上海市衛生計生委昨日明確,單獨夫婦在3月1日“單獨兩孩”政策實施之后生育的,可以補辦再生育申請審批;而在3月1日之前生二胎的,要按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為讓市民充分了解“單獨兩孩”的政策內容,上海市衛生計生委黨委書記黃紅、上海市衛生計生委副巡視員張梅興昨日上午赴“12320”公共衛生熱線電話,在上海市健康教育所主辦的“主任接聽”及“在線訪談”欄目上,為市民解答“單獨兩孩”相關政策。
在一個半小時的活動期間,12320共接到市民來電253件次,市民關注的熱點問題主要集中在“單獨兩孩”辦理程序、居民是否符合“單獨兩孩”政策、晚婚晚育假相關咨詢等。
再婚單獨夫妻成焦點
市民:自己從小父母離異,跟父親長大,父親沒有再婚也沒有再生育,但母親再婚后又在新家庭生了一個孩子,那自己是否屬于獨生子女?
黃紅:獨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14周歲前被收養,且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獨生子女。因此,像剛才提問的市民就不屬獨生子女。
市民:新的單獨政策對于再婚家庭方面的考慮欠妥,比如再婚夫妻中,一方為獨生子女,另一方為非獨生子女,且前段婚姻生育過一個孩子,但離婚后孩子判決為對方撫養。這對再婚夫妻婚后已經生育了一個孩子,而按照現在的政策就不能再生育,這樣對再婚家庭中獨生子女的那一方是很不公平的,明明是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孩子,僅僅是因為現在的非獨配偶之前生育過孩子,就被剝奪了自己的“單獨兩孩”權利。
黃紅: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婚前一方或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因此,上述再婚夫妻已按此款規定再生育了一個子女,當然不能再多生另一個孩子。
搶生須繳納社會撫養費
市民:夫妻符合“單獨兩孩”條件,但第二個孩子出生在3月1日政策實施前,對于這種“搶生二胎”的家庭,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
張梅興:對于上海市單獨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已經生育的單獨夫妻,按照新《條例》實施以前的規定予以處理。
生育第二個孩子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