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通過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貫徹落實全會精神,要引導干部群眾全面準確地把握各項改革舉措,既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又從國情農情出發,堅守底線,循序漸進,確保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程度相適應。
促進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嚴禁搞強迫命令。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其流轉和配置應當由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切實尊重農民意愿,在公平有償的基礎上實現土地的順暢流轉。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是否流轉、如何流轉,應當由農民自己做主,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強迫或限制。實踐證明,依靠行政命令,甚至以恐嚇、欺騙等手段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即使一時得逞,也會埋下糾紛隱患。只要農民的意愿得不到充分尊重,農民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集中起來的土地就難以正常經營,最終也是得不償失的。
促進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要堅持以促進農民增收為宗旨,嚴禁借機謀取少數人利益。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土地的有序流轉,要著眼于增加承包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提升規模主體的經營性收入,實現多方共贏。只有農民在城鎮有了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才會自愿流出土地。如果強迫仍在務農的農民流轉土地,他們找不到穩定的工作,導致失地失業,收入就可能下降,甚至基本生活失去保障。如果借流轉之名,打農民土地的“歪主意”,將農民的承包地強行兼并到少數人手中以謀取私利,就可能引起公憤,最終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促進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應堅持以建設現代農業為目標,嚴禁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土地是農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應當流向真心從事農業的勞動者,確保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當前,總有那么一些投資者,沒有把精力放在如何種好地、生產好農產品、提高土地產出水平上,而著力于包裝自己,以套取涉農項目資金,搞投機取巧。如果放之任之,不僅會使財政資金跑冒滴漏,更會造成土地的粗放經營、撂荒,甚至改變農業用途,給國家的農產品供給安全造成嚴重影響。
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是中央始終堅持的政策導向。2001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中發[2001]18號),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近年印發的多個中央1號文件,都強調了土地流轉必須堅守的底線: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不得搞強迫命令,確保不損害農民權益、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我們要全面、系統地學習和領會中央精神,注重改革的關聯性和耦合性,把自覺維護中央大政方針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因地制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起來,積極而又穩妥地引導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確保實現增進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