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基金政府補助不低于320元 將建立多層次大病補充保險
今日起,我省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全省統一、城鄉一體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14年,我省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實現市級統籌。沿襲新農合的大病保險制度,居民基本醫保也將建立大病補充保險。
醫保基金實行市級統收統支
據了解,在省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人員,均可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我省將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由各市統收統支、統一管理。暫不具備基金統收統支條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級調劑金制度,創造條件盡快向市級統收統支過渡。到2017年年底,全部實現基金市級統收統支。
籌資標準政府補助不低于320元
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的籌集采取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等籌資方式,統一籌資標準,并實行年繳費制度。各市統一確定個人繳費檔次,具備條件的可采取一檔繳費方式;暫不具備條件的可采取多檔繳費方式,繳費檔次原則上不超過3檔,并逐步向1檔過渡。打破城鄉居民身份限制,允許居民自愿選擇繳費檔次。
省、市、縣級財政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補助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籌資標準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補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籌資標準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補助不低于360元。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醫療消費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政府補助和繳費標準。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并經當地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等渠道予以資助。
住院報銷最高可報人均收入8倍以上
省政府要求,各市需確保整合后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總體待遇不降低,逐步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醫療資源分布狀況、醫療消費水平、籌資標準、物價指數等因素,合理確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同繳費檔次的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
各市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需達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額不低于10%。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門診費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采取多檔交費籌資的市,可實行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掛鉤的辦法。鼓勵居民連續參保,對連續參保的,在醫療保險待遇上給予照顧。
異地就醫 醫保可隨居民流動轉移
各地負責參保居民就醫服務管理。普通門診按規定就醫,住院逐步實行基層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對未執行首診就醫管理規定的參保居民,各市可適當提高個人支付比例。引導參保居民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基本實現小病就醫在基層、大病就醫不出縣。
我省將建立異地協管機制,參保居民在各市參保年限累計計算,實現保障權益隨參保居民流動轉移。推動省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建立跨省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合作機制。探索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轉換機制,實現不同保險制度之間在繳費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銜接。
居民基本醫保實行全省統一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高值醫用耗材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推行按病種(病組)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支付方式,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規范診療行為。
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誠信制度,參保居民、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執業醫師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規范參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履行誠信義務。
大病保險 大病報銷不低于50%
在總結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我省將開展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大病保險工作。探索建立多層次的大病補充保險。
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額度列支,年度籌資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的10%左右,并隨基金籌集標準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獨立核算。參保居民合規醫療費用大病保險資金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同時,我省將進一步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定點醫療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看病就醫,實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同步結算、即時救助的“一站式”服務。
基金管理 當年結余率不超15%
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我省建立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對基金運行實行動態分析和監控。
實行調劑金制度的市,各縣(市、區)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滾存結余基金和當期征繳基金全部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基金。各縣(市、區)滾存結余基金實行市級管理,按規定用于彌補本縣(市、區)基金缺口。市級統籌基金調劑金比例不低于20%。
基金實現統收統支后,各縣(市、區)滾存結余基金實行全市統一核算、統籌使用。統籌基金當年結余率控制在15%以內,累計結余一般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
設立省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咨詢專家委員會,實行醫療重大問題專家咨詢、評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