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征地補償新法12月1日起施行
16歲以上被征地農民一律進保
我省制定出臺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25日,省國土資源廳舉行媒體見面會,詳細解讀了93號令。
“93號令的最大亮點是:對被征地農民確立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省國土廳副廳長李如海說,早期由于沒有強制進保的法律依據,有參保、貨幣補償等多種補償方式供被征地農民選擇。實踐中,由于不少被征地農民顧及眼前利益,往往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影響了長遠生計的有效保障。據統計,自1999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征地采用補償或保障方式以來,全省有176萬被征地農民未納入各類保障,其中蘇北地區約111萬人,占63%。93號令依據《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應保盡保的原則,除16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外,所有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都納入相應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剛性進保,不再給予其他形式的補償選擇權,以充分保障其長遠生計。
93號令將被征地農民分為未成年年齡段、勞動年齡段、養老年齡段三個年齡段,規定: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直接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補助養老金。
據了解,征地補償費用由三大塊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一次性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在這些費用發放給被征地農民的前提下,再對被征地農民應保盡保、剛性進保,這意味著政府所擔的責任更多了。”李如海說。
93號令規定,征地報批前,市、縣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縣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93號令還確立了征地補償標準和保障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市、縣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對征地補償標準適時作出調整,保證被征地農民能及時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
另外,93號令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虛假憑證的,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