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保護傘”讓城管隊長稱:沒有能力管他?昨日,上視“新聞透視”記者在五角場附近對一些占道經營攤位進行明察暗訪,商販告訴記者,只要每月交給一個叫“老四”的人數千元,工商城管都不會管.(據10月31日《新聞晚報》)
城管按理說是違法占道經營商販的“克星”,但上海楊浦區街頭的幾家占道經營商販,不但不懼怕前來巡查的城管,反倒是城管沒有任何表示便“知趣”離開,或許并不知道是記者的暗訪,面對記者的詢問,這位城管副中隊長先是說了一段誰也聽不懂的“暗語”,還一個勁的嚷嚷記者“你聽不懂我的話嗎?”,大概看記者真是“聽不懂”,索性抖出底來,不僅自言這些占道經營商販有“保護傘”,還坦承惹不起,而這些占道經營的商販也證實他們向一位叫“老四”的人繳納了數千元的保護費,城管也就真的不管了。
新聞一經曝光,當地馬上采取了行動,占道經營的攤點拆了,對記者暗訪態度粗暴的城管副中隊長被停職檢查,并對其態度蠻橫、懶政、不作為等情況進行嚴肅處理,盡管市城管執法局已責成楊浦區城管執法大隊迅速查清事實真相,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將及時向社會和媒體公布調查處理結果。但看到這樣的處理問題態度,我們不免還會產生疑問:
其一,對屬地商販占道經營的違法行為,能夠出面阻止并進行處理的理應屬于轄區城管部門,既然轄區城管副中隊長自言沒有能力管他,這個“保護傘”要么屬于社會或其他部門人員,要么就來自于城管部門內部,且是轄區城管的上級部門,如果屬于社會或其他部門人員,城管部門則根本無權對其進行處理,但如果這把保護傘本身就出自城管內部,再由城管部門自己負責查處,無疑是老子查兒子,很難有公信可言,而且因為涉及收“保護費”的問題,且數額每戶已過數千元,顯然已經觸犯了法律,理應交由司法部門進行立案處理,無論從哪個方面衡量,由城管部門自己調查處理顯然都機不合適。
其二,這幾處占道經營的攤點,從群眾反映來看都已經存在很長時間,轄區城管部門也已經接到多次投訴,而“沒有能力管”也不是這位城管副中隊長第一次說出,在屢屢“沒有能力管”的搪塞下,群眾不可能不向上一級城管或其他部門投訴,即使沒有接到群眾投訴,轄區城管也不可能因“管不了”而不向上一級城管部門匯報,總之,對于這些交“保護費”違法占道經營的情況上一級城管不可能一無所知,現在把全部責任歸咎于轄區城管副中隊長身上,對其停職處理,似有推責之嫌。
其三,這些違法占道經營戶,雖然交納保護費本身已屬違法,但他們同樣也是受害者,媒體曝光之后,城管部門將他們的違法占道的攤點全部拆除,無疑斷絕了他們的經營門路,一邊交納了數千元的“保護費”,一邊城管確實沒有趕他們走,只是在媒體曝光之后才清除了他們的攤點,損失無疑很“慘重”,但在當地城管的處理意見中,卻沒有對他們的損失有任何表示,這無疑會進一步加劇他們與轄區城管部門的對立情緒,同時這也是極不人性化的執法,法律需要懲處那些對商販收保護費進行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者,而不是要所有違法占道的商販承擔這些損失和“罪過”,畢竟他們生活的既不容易也是受害者。
筆者以為,城管應該是合法商販最強有力的“保護傘”,轄區城管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對群眾反映問題簡單粗暴,確實需要嚴肅處理,但就事論事而言,對于強收“保護費”的不法行為理應由城管部門向所屬警方報案,由警方依法進行打擊處理,城管部門要做的是處理自己人員違規違紀問題,安撫商戶等善后問題,而不是把自己當成司法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越粗代庖,這樣不但查不出什么問題,即使查出問題,將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行政處理,既不公正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