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數家報刊亭,因在門上掛雜志,被城管部門罰款1000元。報刊亭經營業主對此表示不滿,認為一直以來都如此擺賣報刊,被罰太“冤”;城管部門回應稱,門上掛雜志屬于跨門檻經營,處罰有據可依,且事先已多次勸告未聽,最后才實施處罰(據10月28日《人民日報》)。
我們都知道,全國各地城市的報刊亭,店主為了向來往行為宣傳自己的書報雜志,大多都會懸掛于報亭門上或是隔玻璃窗向外展示,目的是想顧客一眼就能看到雜志或報刊的封面、首頁,以此來吸引顧客的購買,雖然嚴格意義上來說這確實是“跨出了門檻”,但是,這種跨出人們不僅能夠普遍接受,也不會妨礙來往行人,更不會給周圍環境衛生帶來“污染”,反而更體現出報刊亭所獨有的特色,廣西南寧市城管部門將報刊亭門上掛雜志定性為“跨門檻經營”并對經營戶做出1000元的處罰,其處罰目的本身就很值得商討。
一般情況下的所謂“跨門檻經營”,是指店家將所經營的商品擺出店外,不但占用公共空間、道路等妨礙正常交通,給來往行人造成不便,甚至還會給周圍環境衛生帶來危害,出于對公共空間道路的管理和有序經營,城市管理部門都會對商家的跨門檻或占道經營依法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經濟處罰;顯而易見,這項處罰措施是建立在占用公共空間、道路,并妨礙公共交通秩序及危害又不聽勸阻的基礎上實施的,因為報刊亭一般空間較小,在加上報刊雜志的特殊,掛報亭門上或隔窗對外展示,幾乎是普遍做法,也從來沒有任何一地城管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提出過異議,更談不上對其作出“重罰”。
而廣西南寧城管對報亭門上掛雜志處罰1000元,所依據的是該市政府“關于整治市容環境衛生的通告”,在“通告”第十一條明文規定:“在規劃道路紅線或者現狀道路邊線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進行經營、作業、擺放廣告牌(燈箱)、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或者臨街店鋪經營者跨門檻(窗)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并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顯而易見,當地城管部門是在有意將市政府通知規定向自己實施處罰有利的方面進行解讀,首先,被處罰的書報亭經營戶并沒有在城管的“責令改正”要求下“拒不改正”,只是對其進行合理的解釋和申辯;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對于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最高限額是1000元一下,城管對報亭門上掛雜志的“跨門檻經營”當場作出1000元“頂格”處罰,其“斂財”目的非常明顯;不但有網友質疑其是“以罰代管”,從管理角度來看,這樣的行政處罰確實很難讓人理解是為了城市管理。
非但如此,稍有常識的人都能看出,這份被冠之為《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市容環境衛生的通告(南府字〔2013〕4號)》,實際上本身就出自于南寧市城管部門之手,部門立法意味明顯,故意設定這項“頂格”處罰條款,既規避國家《行政處罰法》當場處罰超過1000元限額,又可以進行當場處罰,說白了,目的就是為罰款而設規定,依規定來處罰,這種以罰代管的思維本身就已經跨越了制度門檻,把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思想說服工作通通舍棄一邊,名曰“整治市容環境衛生”,實質上報亭門上掛雜志究竟是“污染”了環境,還是造成了“不衛生”,恐怕連他們自己都無法自圓其說。
說實話,這些年城管執法出現的問題不少,在人們的印象中一直“形象不佳”,正應為如此,城管需要做的是需要踏踏實實管理好城市,用文明規范的執法來改善自身的形象,對于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可以“零容忍”,但不意味著對罰款的“零放過”,書報亭門上掛雜志書報等招徠顧客,即便真是可以歸屬“跨門檻經營”,但完全可以對其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城市書報亭不只是商品經營戶,還是傳播文化、科學等知識與文明的“宣傳亭”,更是一個城市的文化符號,如果連報刊亭門窗上都不允許出現書報雜志,那這個城市的市容環境衛生真的就需要“整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