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調查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項目承擔單位結合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特點,強化委托業務費管理有關事項。
通知要求,委托業務費一般不得超過工作項目預算的30%;工作項目任務中輔助性的測試、加工、野外施工(如鉆探)、軟件研制等工作,經專家論證必須進行委托的,委托業務費可以超過30%。
在立項階段,通知要求項目可行性報告(評估報告)應對設置委托業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預算進行充分論證,經專家審核通過,并經大區地調中心等二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二級管理機構”)批準方可設置。
在設計階段,委托單位應單獨編制委托業務工作方案,明確選擇受托單位的方式(即包括公開招投標、競爭性談判、邀請談判或委托方式等),并細化支出預算;立項(評估)中未經同意設立的委托業務費,設計階段確需安排的,需經專家評審通過、二級管理機構明確審核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中國地質調查局審批。
此外,委托鉆探、坑探、物化探、實驗測試等業務,須按工作手段及相應的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編制預算; 委托綜合研究類業務的,按受托單位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據實編制預算;委托加工、軟件研發、數據分析處理等業務,應明確測算依據,按照具體約定編制預算。
通知指出,受托單位單項委托業務費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直接委托的,應經委托單位領導集體決定,經立項及設計階段技術與預算專家審核通過,二級管理機構同意方可直接委托。
通知提醒,受托單位應是法人單位,具備完成委托業務的能力、相應資質和良好信譽,具有近期內完成相關工作的良好業績的,應獨立完成委托業務的主體工作,不得再進行轉包和分包。
最后,通知嚴格規定,二級管理機構、計劃項目實施單位應按各自職能加強委托業務費執行過程和結果的監督檢查,禁止虛列委托業務費、不按規定確定受托單位、轉包和分包、擅自改變設計和調整預算、委托業務費變相回撥等。中國地質調查局將視情節對委托單位采取通報批評、責令收回已撥資金、終止項目、取消其申報項目資格1年~3年等措施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