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編辦負責人就
《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編辦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發布這個《通知》的主要背景及意義是什么?
答:黨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對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提出了明確要求。為了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等現象,在總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許可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對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作出明確要求、提出具體措施,十分必要,也充分表明國務院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繼續簡政放權的堅定決心。
《通知》的發布實施,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對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促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具有重大意義。
問:起草《通知》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總結這些年的立法工作經驗,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范圍內,對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實施和監督的規定作從嚴明確和細化。 二是體現《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把有關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的規定轉化為嚴格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標準。 三是針對行政許可數量多的領域和事項,既在設定標準上提出嚴格要求,又從規范設定審查程序、加強設定監督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四是對能夠明確的標準、程序盡量作出明確要求,增強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問:《通知》在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準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明確行政許可設定標準是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前提。《通知》強調,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知》對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的規定作了細化,提出了16項設定標準,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在保障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嚴格控制新設有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方面,提出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投資活動,除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對產品實施行政許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不得對生產該產品的企業設定行政許可等。
二是在放寬市場準入,降低企業和個人的投資創業門檻,嚴格控制新設有關資質資格的行政許可方面,提出對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事項,除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確需設定行政許可的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對確需設定企業、個人資質資格的事項,原則上只能設定基礎資質資格等。
三是在明確通過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能夠解決,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方面,提出通過嚴格執行現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范能夠有效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等。
四是在明確通過設定一個行政許可能夠解決,不得設定多個行政許可方面,提出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通過修改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等。
《通知》強調,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外,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一律不得設定收費;不得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
問:《通知》在規范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是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增強審查論證的科學性,《通知》要求,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具體要求有四個方面:
一是起草單位對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同時征求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
二是起草單位向國務院報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時,應當附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論證材料、各方面對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相關立法資料,論證材料應當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三方面論證內容。
三是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嚴格審查論證。對經研究論證認為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設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四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時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形勢變化決定停止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確有必要長期實施的,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問:《通知》在加強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強化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對防止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各種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等現象,具有重要作用。在這方面,《通知》提出了六項要求:
一是國務院部門要制定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并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項目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目錄。
二是國務院部門要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三是起草法律、行政法規修訂草案,起草單位要對該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建立制度、暢通渠道,聽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是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對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對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處理、堅決糾正。
六是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問:《通知》對地方人民政府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地方人民政府也是實施行政許可法,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重要主體。《通知》對地方人民政府從兩個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提出并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
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要堅決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