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每輛最高補貼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每輛最高補貼6萬元。補貼資金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按其扣除補貼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或租賃企業。試點期內,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后,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貼標準。
《通知》指出,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要安排一定資金并出臺相應配套政策措施,重點對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汽車購置和使用、電池的報廢及回收體系建設等給予支持。
四部委選擇5個城市編制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并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啟動試點。
此外,四部委還聯合下發了《關于擴大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有關工作的通知》,在現有13個試點城市的基礎上,增加天津、海口、鄭州、廈門、蘇州、唐山、廣州等7個試點城市,在公共服務領域進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四部委將組織對新增城市試點方案進行論證,批復后正式實施。根據試點城市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將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示范推廣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還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將發動機排量在1.6升及以下、綜合工況油耗比現行標準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車(含混合動力和雙燃料汽車)納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中央財政對消費者購買節能汽車按每輛3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直接兌付給消費者。實施細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分析人士認為,以10萬元的達標乘用車為例,2009年的優惠政策是車購稅由之前的10%減按5%征收,也就是節約5000元,2010年車購稅減按7.5%征收,優惠幅度減少了2500元,但從6月1日起,10萬元的達標乘用車被納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后一次性補貼3000元,實際優惠幅度將比2009年時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