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在媒體上曝光“違建”業主姓名,對5個區縣5處已經實施凍結房屋產權交易手續的違法建設項目公告公示,限期15日內拆除,否則將依法強拆。
在行政法上,這種公告公示可視為一種執法風險告知,通俗講就如同是最后通牒,如果在限定期限內不履行執法設定的義務,相對人就會受到更加嚴重的執法對待。行政執法中之所以設定這一程序,在于督促違法相對人盡快改正,讓隨后的強制性執法制裁更具謙抑性,盡可能地減少執法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直接對抗。
對北京市的治違專項行動而言,強拆顯然不是執法機關的最佳選擇,在動用這一最后強制性手段之前,如果能夠警示違法者自覺糾正,無疑較之強制執法更加符合執法目的。所以執法機關選擇了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違建信息,目的就在于助推違建人自行拆除,并對其他違法者形成強大的震懾效應。這也被執法機關視為繼“凍結”房產交易手續后的又一個“狠招”。
行政執法與老百姓打交道,往往存在很多利益糾葛上的難題,尤其是違建拆除工作,因為涉及相對人的財產利益,執法受阻或消極抵抗的現象十分普遍。對于違法中的此類“老賴”現象,執法機關很容易陷入兩難困境,要么死守法律標準束手無策,要么則動用蠻力強制執法,其結果經常是顧此失彼。
其實,執法風險告知并非一種沒有實際意義的程序,它蘊含的法理就是在強制執法與相對人自糾之間,建立起一種督促機制,最終目的在于舍棄后面的強制執法,以實現執法雙贏的最佳效果。借助媒體公示,形成一定的輿論效應,在違法者內心產生輿論壓力,進而迫使違法者盡快配合執法,這種方式較之強制手段無疑更加柔軟,同時也對其他相對人形成一定的震懾效應,營造積極守法的社會氛圍。
當然,對于媒體公告公示環節,執法機關也應盡可能地防范侵權風險。因為曝光的方式涉及相對人的人格和隱私,一旦處理不慎,便容易將執法引入侵權的不良境地。但在充分估計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采取公告的方式實施執法風險告知,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治理手段。從北京此次查處違建步驟看,從聯合認定、凍結房產、約談教育到媒體曝光和強制拆除,整個程序環節充分考慮到了相對人的權益,媒體曝光之前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告知和教育義務。這使得對違建的查處,執法上不再單一,充分體現出文明性與有效性的雙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