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國發[2013]2號)關于“開展煤炭期貨交易試點”、《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0號)關于“推進煤炭、鐵礦石、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和國債期貨市場建設”的精神,近日中國證監會批準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開展動力煤期貨交易。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和相關程序履行完畢后,中國證監會將批準鄭商所掛牌動力煤期貨合約。
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長期以來在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中占70%左右。煤炭按照用途大體可分為動力煤和煉焦煤。動力煤是對通過燃燒來利用其熱量的煤炭的統稱,主要用于發電和取暖。2012年,我國動力煤產量和表觀消費量分別為27.4億噸和29.3億噸,在煤炭中的比重分別為75.1%和74.6%。我國動力煤生產和消費的區域分布相對集中,生產主要集中在華北、西北地區,而華東、華南地區消費占比相對較高。動力煤產銷地區分布狀況決定了“北煤南運、西煤東運”的基本運輸格局。2009年,我國由煤炭凈出口國轉為凈進口國,2012年我國動力煤凈進口1.9億噸,對外依存度為6.3%。
受經濟增長、流通體制改革、上下游景氣度、運輸能力、自然災害等復雜因素影響,動力煤價格波動頻繁、幅度較大。上市動力煤期貨對于動力煤市場平穩運行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大積極作用。一是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動力煤市場體系,健全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煤炭市場的平穩運行。二是有利于為現貨企業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支持企業長期穩健經營。三是有利于逐步提升我國在動力煤國際市場的定價影響力,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四是有利于健全煤炭期貨品種序列,拓展期貨市場涵蓋范圍,提升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經過認真研究和深入調研,根據現貨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期貨合約設計的技術要求,鄭商所已經完成了動力煤期貨合約和規則的前期設計工作,確定了價格代表性強的合約標的,擬定了較為嚴格的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論證了保證金、漲跌停板和持倉限額制度等風險控制措施。中國證監會將在市場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鄭商所掛牌動力煤期貨合約,并指導和督促鄭商所和期貨公司認真做好動力煤期貨上市前的培訓和投資者教育工作,確保動力煤期貨交易的平穩上市和安全運行。
關于鄭州商品交易所開展動力煤期貨交易的批復
鄭州商品交易所:
你所《關于動力煤期貨上市的請示》(鄭商發〔2013〕57號)收悉。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所組織動力煤期貨交易。
二、合約具體掛牌時間在我會批復相關合約后,由你所根據市場狀況和各項準備工作進展情況確定。
請你所統籌安排,精心組織,進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確保動力煤期貨的順利推出和平穩運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