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接受委托,負責一項重大工程涉及該村的征地拆遷還建工作。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但在還建過程中,村支部、村委會6名成員貪污、受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共600余萬元,終被追究刑責。
這是發生在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白玉山街群力村的一起腐敗窩案。今日,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檢察官向《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披露了此案詳情。
騙取國家專項資金
“法院最終判決認定,鄭某等群力村‘兩委’班子共6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與職務侵占罪,而這些行為都是在執行國家征地拆遷專項資金發放過程中發生的。”辦案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2007年9月17日,武漢市政府相關部門發布了一項重點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008年4月15日,武漢市洪山區重點工程建設拆遷還建辦公室與群力村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工程建設還建地拆遷委托書,由群力村村委會協助政府從事項目征地拆遷還建補償工作。
鄭某時任群力村黨支部書記,付某則是村委會主任,向某擔任會計、出納,朱某、周某、鄭某分別是村委委員。
利用參與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的便利條件,鄭某與付某將群力村陵園工程(含被征用土地上墳墓遷移工程)交給村里一家建筑公司承建。其間,鄭某單獨向該公司經理提出虛增30萬元工程款,經理同意。
2008年4月,鄭某準備將虛增的30萬元工程款私分,并將此事告知付某等5人,眾人均沒有表示異議,各分得5萬元。
2009年1月,鄭某召集群力村“兩委”班子其他5人開會,共同商定發獎金,正職5萬元、副職兩萬元,并隨后安排向某從村里的“小金庫”取款,共侵吞村集體財務18萬元。
此外,作為村委會主任,付某利用便利條件,假冒其侄子的名義虛構了一棟房子,并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同時,借侄子名義,用拆遷補償款中的21萬元購買了一套還建房用于自住。
據了解,目前,在征用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政府部門往往會委托村級自治組織協助推進;而征地補償款等資金會以國家專項資金的形式直接發放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負責發放至村民。
“這就給村集體貪腐留下了空間。”辦案檢察官分析說,每塊地及其上面的房屋、豬圈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基本上由村委會制訂,而他們往往會通過壓低標準或者虛構房屋等手法撈“油水”,此案中鄭某等人就虛構9戶村民有被拆房產騙取了巨額拆遷補償款。
大肆收受“感謝費”
在這起窩案中,鄭某與付某兩人還分別收受業務往來單位巨額“感謝費”。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間,鄭某先后收受群力村業務往來單位及人員賄賂共計103萬余元,付某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賄賂共計66萬余元;周某也收受賄賂兩萬元。
鄭某等人受賄的主要方式包括:租賃村集體土地的企業想提高補償標準,分別向有決定權的鄭某、付某等人送“感謝費”;對外幫助別人獲取還建房“指標”,收受“感謝費”;還建房建設的分包商、施工者為能通過驗收送“感謝費”;租地經營的企業逢年過節送“感謝費”。
此外,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間,在群力村下屬企業對外投資事宜中,鄭某先后20余次收受湖北省一家投資擔保公司業務員賄賂的回扣款38萬元;收受另外3名業務單位有關負責人賄賂65萬元。
因在失地補償費用、承接工程項目、還建工程等方面給予有關方面便利,付某則獲得相關人員所送“感謝費”共計45.5萬元。
最終,法院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鄭某被決定執行刑期16年,付某被決定執行刑期17年,兩人均被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因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朱某、向某、周某、鄭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4個月、5年3個月、6年6個月、5年6個月。
■鏈接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為牟取個人利益,3名村干部合謀冒領遷墳補償款、樹木補償款等51萬余元。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對該市檢察院提起的李某、高某、潘某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3.5萬元;判處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三萬元;判處潘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潘某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貪污公款315275.6元,各自獲贓款101441元。被告人高某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貪污公款361475.6元,獲贓款147591元;其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村集體資金67305元,數額較大,獲贓款19600元。
□說“法” 村民自治組織監督機制亟待完善
有反腐專家認為,武漢市群力村征地拆遷腐敗窩案是目前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典型貪腐案例,其根源在于“缺少監管”。
反腐專家認為,為保證集體土地上的征地拆遷能順利進行,政府部門往往會委托村級自治組織進行“包干”,但政府部門對征地拆遷補償還建等后續工作卻監管有限,留下了大量的尋租空間。
征地拆遷補償款屬于國家專項資金,應當做到專款專用,但目前對農村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補償款的專項審計往往很難發現問題,這與只是文件審計或沒有對失地農戶獲取補償款方面調查的審計方式有一定關系。
另外,內部監督也流于形式,雖然很多村民自治組織中都成立了專門的財務小組,但制約不了村支書或村主任,再加上目前很多農村基層組織的領頭者都是村里德高望重的人,久而久之村民自治會變成“一言堂”。
“‘村官’不是‘官’,這也導致很多制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機制措施到不了‘村官’這一級。監督機制的缺乏,使得近年來村官走進高墻的數量逐漸增多。但村民自治不應成為村官貪腐的擋箭牌,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相應的制約監督機制。”反腐專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