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為討要拖欠近4個月的8萬多元血汗錢,故城縣女工頭王敏在開發商的辦公室割腕自殺,幸虧及時送醫,王敏才撿回了一條命。王敏的行為被燕趙都市網報道后,故城縣主要負責人對此進行批示。記者獲悉,開發商所欠工資余款,近日內將一次結清。(8月17日《燕趙都市報》)
近年來,“爬塔吊要工錢”和“割腕討薪”的事件時有發生。這樣的行為雖有些過激,卻實屬無奈。一方面,開發商和建筑商由于種種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另一方面,農民工討薪無門,權利得不到保障。女工頭王敏多次討要,直到6月建筑商才斷斷續續支付了10萬元的工資。8月與開發商的交易無果,家里變故又急需錢,王敏這才拿起了刀片割腕自殺。
拖欠農民工工資暴露出了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房地產領域存在的問題。目前很多開發商以抵押土地來獲得銀行貸款,一旦樓市蕭條,資金不能及時回籠,開發商資金鏈就出現問題,面臨工程材料款、銀行利息、農民工工資等多方面的壓力。資金實力薄弱的開發商往往選擇把風險轉讓給建筑商,建筑公司墊資建設,自身的利益尚得不到保障,更不用提按時支付農民工的工資了。此外,一些開發商資金回籠后,并不支付給建筑商,而是把錢挪走購買其他地塊。甚至有一些開發商,到撥款時故意拖著,讓建筑商向其公司借支,以此收取高息。
此外,法律執行力度不夠,也是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重要原因。盡管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然而勞動執法部門、社會保障部門并沒有完全負起他們應該履行的職責。加之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機構來保護農民工的權利,農民工的弱勢地位始終得不到改善。
事實上,“割腕討薪”事件的發生,和農民工依法維權成本高有很大關系。由于法院在審理案件的程序上要求,要給予雙方足夠的舉證期限及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上訴的權利期間。程序繁瑣,處理時限過長,而且付出巨額成本后許多權利并不一定能得到維護,所以許多農民工不愿意通過勞動監察、勞動仲裁以及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勞動爭議。
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政府應當履行起相應的職能,加強對新建項目相關的審批和工程管理,對于拖欠嚴重的地區、拖欠嚴重的企業,要規范其行為,停止其上新項目。同時要清退不具備開發實力的開發商,自有資金必須達到35%以上的規定,必須得到切實執行。此外,應提高訴訟效率,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案件的審判。只有切實保護好農民工的利益,才能讓“割腕討薪”的悲劇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