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隨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廣受關注的“臨時工”問題再次進入輿論聚光燈下。
征求意見稿提出,用工單位在輔助性等崗位上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即社會上通常認為的“臨時工”——記者注)比例,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意見稿還強調,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10%,對“臨時工”是否意味著春天?勞動法專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只有先解決用人單位變相規避“紅線”和“臨時工被失業”兩個攔路虎,10%才不致淪為空談。
“用法律墊高3700萬人的腳”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崗位內涵,并且設定10%這個‘高壓線’,是用法律磚頭墊高了弱者的腳。”談到征求意見稿,中國法學會社會法研究會理事、勞動法專家梁智這樣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評價。
“干最累的活、拿最少的錢”,一出事就成“替罪羊”……中國青年報記者檢索發現,作為與“正式工”相區別的勞務派遣工,近年似乎一直地位尷尬。
勞務派遣是世界多國通行的用工方式之一,我國的勞務派遣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梁智告訴記者,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制度以來,我國勞務派遣工數量經歷了“井噴式增長”。據新華網報道,勞務派遣工在2011年底,已達約3700萬人,占到全國職工總數的13.1%。在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特別是銀行、電信、電力等行業,勞務派遣工的比例甚至高達70%。
“對一些機關單位而言,‘編制’是一道坎;對企業來說,追求利潤最大化、壓低用工成本是天性。”梁智表示,“使用‘臨時工’,正好滿足了一些單位‘不愿費錢、費編制’的用人需求。”
另一方面,有關勞務派遣工的權益糾紛,也屢屢見諸報端。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由于“臨時工”多由人才服務公司派遣而來,不與用人單位直接發生勞動關系,除工資外,包括社保、工傷賠償等各項責任,可以被“輕松轉嫁”到勞務派遣公司身上,因此在單位常被視作“二等公民”。
法律規定模糊、可操作性差,被一些專家視作勞務派遣制被某些單位“濫用”的重要原因。如人社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李天國向媒體表示,2008年《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在許多用人單位看來,“一般”不代表“必須”,而究竟什么樣的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說明。
而征求意見稿,正在努力堵住這個“漏”。
記者梳理發現,它將“臨時性”、“替代性”的概念清晰描述為:“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和“因用工單位的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崗位”。對“輔助性”崗位,也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并明確了10%“上限”。
“這意味著,即使用工單位稱某些崗位是輔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勞務派遣人員,還是要受總比例的限制。”李天國說。
不是每個崗位都適合10%
但是,諸多受訪專家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10%“上限”如何在“落地”時不致淪為空文?應是立法者最該思考的問題。
“事實上,不同行業和崗位,對‘臨時工’的需求差別很大。很多單位對‘臨時工’的需求可能根本達不到10%,但另一些單位能達到80%以上。”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勞動法專家陳建民告訴記者,法律以10%為上限“一刀切”是否契合現實?還值得商榷。
記者檢索發現,“臨時工”在不同行業的分布,的確差異顯著。
比如在“臨時工大戶”銀行業,人民網報道顯示,11家公布勞務派遣工具體數據的上市銀行中,有6家銀行的這一比例超過20%,興業銀行占比甚至達到33.2%。截至2012年末,工、農、中、建四大銀行的勞務派遣員工,合計超過15萬人。而他們的月工資,一般與“正式工”相比,“縮水”四成。
但若按具體崗位劃分,有媒體調查,相當部分勞務派遣工分布在保潔、門衛、管理員等后勤崗位。在一些不以它們為主營項目的單位里,他們的比例,少則只占5%。
“一些行業對‘臨時工’的需求是常年的,比如銀行業;一些行業對‘臨時工’的需求是季節性的,比如旅游業,淡季和旺季差別很大。用同一個數字來‘框住’不同行業雇傭勞務派遣工的做法,并不可取。”中央財經大學民生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壯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分析。
他建議,要真正讓比例“上限”具有可操作性,不妨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臨時工”需求,進行一項扎實調研。“究竟某個行業每年需要多少‘臨時工’?實際需求多的,就多配一點比例,反之亦然,而不僅僅是根據總數。對‘臨時工’的比例和人數做硬性規定,看上去很美,但不是科學決策。”
梁智也建議,按照實際崗位確定“上限”比例。“比如保潔員、安保人員、門衛等崗位,在大多數用人單位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0%。但在另一些行業,可以高一些。但依然要設置‘上限’,否則會被濫用。”
新規怎么做不致淪為“空談”?
黃樂平告訴記者,勞務派遣制度當前“最核心的難題”是同工同酬。這也意味著,即使規定了合理的用工“上限”,如何讓試圖減少“用人成本”的單位嚴格遵守?依然是個繞不過去的問題。
長期以來,勞務派遣工意味著不用上“三險”、出了工傷不負責……陳建民認為:“勞務派遣制度本來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制約。但在中國的用工環境中,它卻悄悄變了味兒,很大程度上成了單位躲避勞動合同責任的‘避風港’。”
人社部的征求意見稿明確強調,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前者出了工傷,用人單位也“逃不掉”。
但“臨時工”在網上說:“好是好,就怕落實不了”。
“一些擔憂不是空穴來風。將勞務派遣工轉為正式編制員工,會增加單位的人工成本,一個單位如果真正需要這么多人,應該會將其轉成正式工。但是,也不排除在10%這個‘紅線’控制下,單位適度裁員,以致一些勞務派遣工‘被失業’。”李永壯主任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分析。
梁智還擔心,所謂兵來將擋、水來土掩,“操作中,用人單位還可能采取‘勞務外包’等隱蔽手段,變相規避新規,實際上‘換湯不換藥’。”
早有媒體分析,國內許多單位長年使用“臨時工”,在如此多的數量、如此普遍的情況下,若按法律規定嚴格執行,大量單位必須在短時期內作出大的調整,并支付相當數額的成本。而且,當前就業壓力較大,新規還容易助推單位強迫“臨時工”在失去工作和達成所謂“默契”之間選擇。最終結果很可能是,舊的用工模式得到“沿用”。
新規怎么推行不致淪為“空談”?
陳建民認為,要終結勞務派遣制被濫用的局面,一個武器是法律的懲罰分明,另一個武器是人社部的長效監督。
征求意見稿的追責條款規定:用工單位違法使用派遣工,經人社部處罰后仍不改正的,則視為被派遣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及時補簽勞動合同。“類似條款若是得到落實,將大大提高違法用工的成本,也給了勞動者更多維護自己權利的手段和途徑。”黃樂平說。
但這似乎有賴于人社部的長效監督,以便“發現問題”。
人社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曾向媒體表示,人社部正在著力構建勞務派遣監管的長效機制,主要包括三方面:健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備案制度,每年開展勞動用工專項檢查和探索建立勞務派遣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報告制度。
“整治勞務派遣濫用現象,應防止步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亂、亂了就管’的怪圈。”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還提示,除數量控制外,還應多管齊下想辦法,切實發揮好工會的監督職能,“倒逼”企業實現規范用工。
“這一切的最終效果,應該是使勞務派遣制度‘回歸本色’:它只是勞動合同化的補充,而非主要用工方式。”梁智最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西方發達國家,勞務派遣工的最高比例也未超過10%,“這應該是我們努力的一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