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對河南天豐節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豐節能)及相關中介機構在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IPO)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立案情況,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在隆基股份發行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立案情況,以及對青海賢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賢成礦業)在再融資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立案情況。
一、天豐節能及相關中介機構立案情況
天豐節能于2012年4月12日向證監會報送IPO申請文件。2013年4月15日,IPO財務專項檢查小組進駐天豐節能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違法違規嫌疑。4月18日,證監會稽查總隊對天豐節能進行初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涉嫌虛增收入、虛增資產、關聯交易非關聯化、關聯交易未入賬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報送IPO申請文件及財務自查報告中虛假記載。5月6日,證監會對天豐節能正式立案,目前調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此外,在天豐節能申請IPO過程中,保薦機構光大證券、審計機構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涉嫌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等違法違規行為,6月14日,證監會對上述3家中介機構立案稽查。
二、國信證券立案情況
國信證券在隆基股份違法違規案中(背景:隆基股份在通過發審會后至獲得發行核準前及發行過程中,未報告、未披露業績下滑重大事項,涉嫌違法違規,證監會已于2013年4月25日對其立案調查),未盡勤勉盡責和審慎核查義務,出具了具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相關文件,未督促隆基股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涉嫌違法違規,2013年6月13日,證監會對國信證券正式立案。
三、賢成礦業立案情況
2009年4月30日,賢成礦業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擬向控股股東西寧市國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張鄰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相關礦業公司股權。2011年1月7日,賢成礦業完成本次非公開發行,收購標的資產作價5.01億元。
賢成礦業在上述非公開發行購買資產申請過程中,涉嫌報送虛假發行申請文件、騙取發行核準,違反《證券法》第193條第2款及第189條的規定。2013年4月8日,證監會對其正式立案,這是近年來我會第一次對上市公司再融資欺詐發行行為立案調查。
以上幾起均是發生在IPO或再融資過程中的欺詐發行類案件,本質上都是“造假”行為,這種行為破壞了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給投資者造成極大傷害,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違法性質非常惡劣。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均是重要的市場參與主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資本市場有效運行的基本前提,中介機構盡職履責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上市公司誠實守信、真實披露、忠實對投資者負責,中介機構保持職業操守、勤勉盡責,資本市場的整體質量才有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才有實現的基礎。今后,證監會將進一步履行“兩維護、一促進”的核心職責,持續加大對發行環節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執法力度,加大對上市公司不真實披露、中介機構不履職盡責的問責力度,嚴懲財務造假、欺詐發行行為,更有力地保護好投資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