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城管正式工”引發了少有的同情。原因在于,“城市面子”的維護者,也會遇到“生活里子”的問題——這則故事告訴我們,城管和攤販根本不是天敵,兩個群體之間,根本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或者說,“城市的面子”和“生活的里子”,從來都不應該是你死我活的斗爭問題。
近日,有網友稱武漢一城管晚上占道擺攤,并附照片。經證實,“地攤男”確系洪山區城管局一名執法隊員,并非“臨時工”。武漢市城管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作為執法人員,不允許從事此類經營活動。該委將對此進行認真調查后再予公開回應。(6月16日《長江商報》)
城管又出新聞了。這并不是重點。重點的是,這不是一位“臨時工”,而是久未露面、難得一見的“正式工”。因為“正式工”第一次站在了丑聞的風口浪尖中,這則新聞也引來了大批人的圍觀。
按理講,在問題面前,“正式工”總是能被相應的“臨時工”所取代,面對稀罕的“正式工”,民怨、民憤都應該發泄到此人身上才對。網友和公眾想看一看,“正式工”一旦失去“臨時工”這個萬能的擋箭牌,會面臨著怎樣的處罰。不過,在筆者看來,這仍然不是問題的重點。更重要的重點是,我們在網上看到了許多對此“城管正式工”的同情。甚至,有網友在網上喊出了“支持公務員進行類似的擺地攤經營行為”的口號。
公務員進行類似擺地攤行為,給人的感覺可謂五味雜陳。一者,公務員能夠混到擺地攤的份,能夠證明這位城管執法工作人員的生存現狀。當下社會,公務員群體往往被指灰色收入高,福利好。至于擺地攤這種事,往往是城市中的“蟻族”、“漂族”才去做的。如果一位正式公務員能夠抹開面子、丟下身份去從事這等“下等”工作,相信這位公務員混得也不會怎么樣。我們只能這樣理解——這位公務員的收入可能并不高。生活壓力之下,迫不得已,才去選擇擺地攤。
然而,“城管正式工”擺地攤,卻是實實在在的違法行為。一者,無論買賣做的大小,可大小也算是經商行為。而《公務員法》及其他一些關于從政人員的從業規定和紀律規定,也基本都明確了公務員不得經商或者是其家屬不得經商的條款,擺地攤之舉,當然是違法的;二者,城管本身就是清除地攤的,“白天清理地攤,晚上擺出地攤”的做法,對于一位城管而言,可謂是“執法犯法”。
先把“執法犯法”的事先放到一邊。我們不妨從另一個角度來解讀“正式工城管”的擺地攤行為。我們能夠從這樣一個案例之中發現這樣一個特點:擺攤代表的“里子”,是關乎生活收入和柴米油鹽醬醋茶的事,哪怕是公務人員,也會有這種民生需要;而作為城管乃至整個公共執法權力,都應該舍身處地的為攤販們想一想,他們擺攤是為了什么?在取締之前,是不是應該有些同情心?在暴力執法面前,是不是應該有對他們的關愛?
一位“城管正式工”引發了少有的同情。原因在于,“城市面子”的維護者,也會遇到“生活里子”的問題——這則故事告訴我們,城管和攤販根本不是天敵,兩個群體之間,根本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或者說,“城市的面子”和“生活的里子”,從來都不應該是你死我活的斗爭問題。這也應該成為城管和小販兩個群體之間,可以相互溝通、相互理解的橋梁與紐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