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規劃局13日召開會議,將金陵臺被拆事件定性為“強拆”,并稱“對詩書路民國建筑被強拆表示強烈的譴責,對該棟專家認為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民國建筑被拆毀感到痛心”。
具有一定歷史積淀與文化記憶的建筑,是一座城市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毀掉了,就永遠消失了。因此,開發商不顧房管部門“緩拆通知”、規劃部門的苦苦規勸,也沒有取得業主同意,漏夜強拆金陵臺、妙高臺這種“熊貓級的建筑”(華南理工大學建筑學院副教授馮江語),背負罵名是必然的。見利忘義、唯利是圖,既沒有法律意識,也缺乏社會責任,不是一個有道義的公司所為。
公允地說,將所有責任都歸咎于開發商,也不公平。正如光塔街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那兩棟民國建筑具有一定歷史價值,但截至目前還沒聽說被劃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廣州市“名城辦”去年5月24就曾組織相關專家對這兩座建筑進行現場討論,規劃局還給開發商發過“暫緩拆除通知”。但是,文物保護部門并未適時跟進,考慮將其納入文物保護單位范疇,導致兩幢建筑身份尷尬。
再往前追溯這幅地的前生今世,包括金陵臺、妙高臺所在地的這塊地,早在2007年7月就被有關部門以捆綁方式拍賣。地皮拍賣在先,產權已到開發商手中,才想起和開發商談地面建筑物的保護,肯定就困難重重——在商言商,開發商怎么有主動保護舊建筑的積極性呢?人死不能復生,建筑物亦然。金陵臺、妙高臺不能拆都拆了,“譴責”也罷,“心痛”也罷,于事無補。
建筑不在教訓在。此次事件警示我們,保護文物是政府責任,面對有文物價值的古舊建筑,要有保護意識,不要隨便賣,萬一賣了之后才發現其文物價值,可以考慮動用公共財政贖回,而不僅是與開發商磨嘴皮、向其求情,等其拆毀之后才“譴責”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