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建立學費隨經費走的學籍管理體系,防止流出地政府推卸責任,也防止流入地政府抱怨負擔過重。這種機制可以和正在建設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平臺相結合,實現學籍管理的無縫銜接。”
“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民政部等10部門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以“合力保學、快樂成長”為主題的“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相關報道見08版)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如果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我國是不應該存在流浪兒童的。街頭有未成年流浪兒表明,要么是《義務教育法》沒有得到全面執行,要么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落地。但現實并不樂觀,去年貴州畢節5名流浪兒在垃圾箱內死亡,其中有4個處于輟學狀態。
開展“流浪孩子回校園”有很強的現實必要性。如何實現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學順、過得好,是這一專項行動的難點。專項行動對安排流浪兒復學作出了具體部署——對經評估不宜在戶籍地返校復學的,民政部門應與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協商后,幫助其選擇返校復學地區;對暫時查找不到監護人和戶籍地的,應當幫助其在流入地就近入學;對適齡適學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安排其返校復學,接受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或特殊教育。某種程度上,這些恰恰體現了流浪兒復學的困難:怎么評估其不宜在戶籍地返校?有關部門會不會把其送回戶籍地了事?在流入地入學,流入地政府和學校會否有詳細的安排?是不是接受之后就不問不顧,以至于孩子再次離校流浪?
所以,專項行動必須有長期跟蹤機制,要跟蹤流浪兒童入校、上學的情況,進一步幫助他們適應學校生活,排解在求學中遇到的困難。這除了由政府部門安排外,還需要接收的學校配備專門師資,負責復校流浪兒的學習指導和心理輔導。另外,社會公益機構也有必要介入,關注這個特殊的群體。我國流浪兒童的存在,與學校的教育和管理缺乏防止學生輟學的長效機制有關。在有的地方,學生無故不來上學,學校并沒有跟蹤學生的去處。還有的地方,學生拿著城市入學證明辦了轉出手續,可這些學生并沒有在城市入學,這些都導致農村地區的輟學率回潮,而輟學是制造流浪兒的重要原因。
這次專項行動明確提到,“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控制輟學、失學責任制,建立完善適齡兒童失學輟學情況動態監控機制,指導中小學校加強適齡兒童受教育情況全程管理,全面了解學生學籍變動情況,重點掌握本地義務教育階段留守兒童輟學失學情況,及時動員幫助輟學失學兒童返校復學。”這些要求規定雖細,但要落實,必須改變現在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和學籍跟蹤管理辦法。我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實行以縣鄉財政為主的機制。一些地方政府把保障適齡學生義務教育作為一項負擔,而把孩子輟學、流動到外地求學視為“減輕”政府教育投入的行為。同時,流入地政府沒有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求學的積極性,因為解決得越多,教育投入負擔就越重。
要改變這種現象,必須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新機制,具體為實行省級統籌,并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還應建立學費隨經費走的學籍管理體系,防止流出地政府推卸責任,也防止流入地政府抱怨負擔過重。這種機制可以和正在建設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平臺相結合,實現學籍管理的無縫銜接:學生在哪里求學、何時轉出、何時轉入、當前學籍如何。一旦找不到變動的信息,就可以依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啟動對地方政府部門、學校保障適齡孩子求學的問責機制,確保每個適齡孩子都在校園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