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30號公告,初裁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稱,經商務部調查,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吡啶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中,印度公司的傾銷幅度為24.6%至57.4%;日本公司的傾銷幅度為47.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對上述產品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應國內吡啶產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對上述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